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助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市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考核、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市科技局联合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选派到乡镇、行政村、企业等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四条宁国市科技特派员分市级科技特派员、乡镇级科技特派员和企业科技特派员,并从市、乡镇和企业科技特派员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科技特派员。
第二章选派工作
第五条市科技局牵头面向乡镇、行政村、企业等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全市科技特派员的需求情况,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员“需求库”。动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充实科技特派员“备选库”。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相关条件:
1.热心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工作,具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带动农户致富的愿望,自愿到生产一线开展服务。
2.具有科技成果或科技服务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限行业、单位、地域、身份等,无论国内国外、省内省外,能够推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科技人员均可选派。
3.优先从创办领办协办经济实体、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者与企业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科技人员中选派。
第七条科技特派员选派一般有选派登记、签订协议、备案公布等环节。
(一)选派登记
1.市级科技特派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按“双向选择、按需选派”原则,从单位内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派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与乡镇、行政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精准对接服务。
2.乡镇级科技特派员。乡镇(街道)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办领办协办经济实体的乡土人才中选派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与行政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精准对接服务。
3.企业科技特派员。与市内农业龙头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自愿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按程序选派为科技特派员为企业开展精准对接服务。
(二)签订协议。市科技局统一组织派出单位、服务对象、科技特派员三方签订选派协议和服务协议,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备案公布。市科技局对市直相关单位、乡镇(街道)、企业等登记上报的科技特派员组织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服务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后,可根据服务单位意见和本人意愿,经派出单位按程序申报审批,可连续选派。服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或因不胜任工作岗位需要调整的,可按程序重新选派替补。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科技特派员的职责任务
(一)市级科技特派员职责
1.宣传党的“三农”和科技创新政策,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和资源优势,开展创新创业服务;
2.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积极引进、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新装备,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每月为服务对象提供现场科技服务不少于4次;
3.组织开展科技普及和培训工作,有计划地为当地培养科技人才,重点抓好农村乡土人才和实用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每季度开展线下科技培训不少于1次;
4.领办创办协办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网店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村集体、农户等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培育建设利益共同体;
5.组织服务对象的科技成果、科技项目申报工作,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6.定期反馈当地农村工作信息,反映当地农村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发展当地经济的建议措施。
(二)乡镇级科技特派员职责
1.宣传党的“三农”和科技创新政策,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和资源优势,开展创新创业服务。
2. 组织服务对象开展科技特派员和科技技术服务需求信息征集,协助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组织开展科技普及、科技培训和科技服务;
3.建立健全乡镇、村组科技服务网络,组织开展科技示范活动,积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新装备,每月为服务对象提供现场科技服务不少于4次,每季度组织开展科技培训不少于1次;
4.领办创办协办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网店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村集体、农户等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培育建设利益共同体;
5. 协助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组织科技成果、科技项目申报工作,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三)企业科技特派员职责
1.围绕企业的创新发展,为企业提供发展规划制定、具体业务指导、科技信息供给、科技要素引进、科技项目实施等各类服务;
2.围绕企业发展,帮助制定技术发展战略,组织对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
3.充分利用派出单位的科研、教育、人才等优势资源,采取技术服务、联合开发等多种方式,转化推广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用深度结合;
4.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平台和大学生实习培训基地等,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选派和管理,协调推进科技服务活动,并负责推荐申报省级科技特派员。
第十一条派出单位负责保障科技特派员所需的服务时间,将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实绩纳入本单位考核体系,落实相关激励政策,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科技特派员管理等。
第十二条服务对象应明确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具体目标任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
1.科技特派员实行双重管理。选派到乡镇、行政村的科技特派员实行服务单位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服务期间,在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的领导下,以所在乡镇、行政村管理为主;选派到企业的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以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为主。非服务期间,由派出单位管理。
2.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期间,需及时登录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签到,报告服务开展情况,服务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3.科技特派员因特殊情况调整的,由科技特派员或服务对象提出申请,经派出单位和市科技局审核后确认。
第十四条科技特派员实行日常服务与年终总结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履职情况、服务成效、满意度等,结论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主要考核服务成效,依据工作职责和“三方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工作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年度考核通知,明确考核评分等要求。
(二)评估报备。市科技局组织市直相关单位、乡镇(街道)、企业分别对市级科技特派员、乡镇级科技特派员和企业科技特派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等次。
(三)结果公布。市科技局将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公布。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工作经费的主要依据。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市科技局拨付工作经费至科技特派员个人,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工作生活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人身意外保险费和培训费用等。乡镇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由乡镇(街道)负责保障,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由企业负责保障。
第十七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奖励,优先提拔使用,优先推荐晋升技术职务,优先考虑安排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且不得评为本单位优秀等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