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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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208-0005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8月第四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30 发布日期: 2022-08-30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8月第四周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08-30 16:25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梅学胜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519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9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8月22日18时,当事人梅学胜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兴业路用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渣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8月22日18时,当事人梅学胜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兴业路用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渣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梅学胜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8/23 2022/08/23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梁俊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701X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70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8月23日09时,当事人梁俊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金桥路用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沙)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8月23日09时,当事人梁俊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金桥路用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沙)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梁俊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8/23 2022/08/23 处罚决定日期+1年
黄利萍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1526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71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2年8月12日09时,当事人黄利萍在宁国市青龙路津桥学苑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8月12日09时,当事人黄利萍在宁国市青龙路津桥学苑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黄利萍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2/08/24 2022/08/24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尚朝阳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1331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72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2022年8月24日10时28分,当事人尚朝阳在宁国市南山路书香名邸北区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罚款 2022年8月24日10时28分,当事人尚朝阳在宁国市南山路书香名邸北区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尚朝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2/08/24 2022/08/24 处罚决定日期+1年
陈义平 自然人 身份证 340822****4116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73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2022年8月24日15时55分,当事人陈义平在宁国市山门南路蓝山春晓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罚款 2022年8月24日15时55分,当事人陈义平在宁国市山门南路蓝山春晓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陈义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2/08/25 2022/08/25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徐健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151X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74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8月19日09时30分,当事人徐健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振宁路用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混凝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8月19日09时30分,当事人徐健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振宁路用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混凝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徐健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8/25 2022/08/25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余明玲 自然人 身份证 340404****1626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75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年8月24日9时13分,当事人余明玲在宁国市农批市场公共墙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招工”纸张。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8月24日9时13分,当事人余明玲在宁国市农批市场公共墙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招工”纸张。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余明玲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2/08/26 2022/08/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徐彬彬 自然人 身份证 340721****0315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76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2年7月27日22时50分,当事人徐彬彬在宁国市嵩山路四季花城小区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7月27日22时50分,当事人徐彬彬在宁国市嵩山路四季花城小区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徐彬彬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2/08/26 2022/08/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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