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宁公管罚字〔2022〕16号
当事人:陈路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单位:宁国市鑫安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安徽省宁国市保隆35KV专线工程(项目编号:NGS-GC-GK-2022024),2022年4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安徽省宁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汇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控制价7688740.83元。5月9日开标,5月1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单位是安徽华恒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为6327833.37元。7月25日本机关收到宣城市公管局交办的《关于移交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宣城市公管局委托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串通投标犯罪研判模型”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进行大数据预警分析,经系统分析,安徽鑫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宁国市鑫安电力服务有限公司2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中2项触发指标“同标段加密锁雷同”、“同标段经济标错误雷同”。经调查,你单位与安徽鑫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视为相互串通投标。你作为宁国市鑫安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次投标事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要证据:
证据一:安徽省宁国市保隆35KV专线工程串通线索投标分析报告;
证据二:授权委托人调查笔录。
本机关已于8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单位,8月19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考虑到你单位提出的新冠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经营举步维艰及营商环境政策要求,故对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对你处单位罚款金额(31639.17元)5%的罚款,计人民币1581.96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宁国市政府非税收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国市支行(10104)
账号:1317 0900 2920 0241 590
用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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