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从严治政,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审批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违法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五条责任的明确: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三)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四)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根据以下线索进行调查、立案,追究责任:
(一)上级机关或者领导交办、批办的;
(二)有关部门转办的;
(三)群众举报、控告或者来信来访的;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五)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行政行为的。
基金监管(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查处并出具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报基金监管(政策法规)科审批。经基金监管(政策法规)科审查,执法过错责任人为行政执法单位主要领导的,由本单位向纪委派驻检查组汇报。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
(四)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承担赔偿费用;
(三)调离执法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诉。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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