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盛豪绣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79347761
地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姚绍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2月17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在巡查中发现你公司正在建设的机绣珠制造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部分设备已投入使用。2022年2月17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公司下达了《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宁环违改[2022]0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及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前不得恢复生产。2022年7月8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公司再次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机绣珠制造项目正在生产,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沉淀后产生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部分污泥露天堆放,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投资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照片、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2]037号)、《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2022]0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限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二、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整(¥1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龚贤军 周 俊 电 话:0563-4017424
地 址: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19室邮政编码:242300
2022年8月29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