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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209-00042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运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07 发布日期: 2022-09-07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运动)
发布时间:2022-09-07 16:45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陈运动:

居民身份证号码:3****************56

住址:宁国市港口镇太平村久东组15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你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6月21日,我局对你位于港口镇伍磁村老683车队砂石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加工点原料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以上事实,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2]019号)和《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听告[2022]00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项,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 凯 吴大勇 电 话:0563-4017440

地 址:宣城市宁国市凤形路南山街道办事处旁邮政编码:242300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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