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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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6月28日,你公司位于宁国市胡乐镇的宣绩铁路站前三标段项目3号拌合站内的冲洗废水未进行有效收集处理直接排入站内雨水沟后流入站外水体,现场对站内冲洗废水pH试纸检测为碱性,并在站外水沟取水样一份,pH值检测为10.0,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查明该拌合站,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现场无组织排放严重。以上事实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2022宁环监字046号)、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分别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2]031号)和《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听告 [2022]0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元整(¥199000.00)。
2.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肆佰元整(¥61400.00)。
以上两项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零肆佰元整(¥2604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宗宁 叶梦 电 话:0563-4017429
地 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20室邮政编码:242300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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