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备注 |
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6758680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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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献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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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82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2年9月5日15时35分,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商砼运输车皖P3A123、皖P39440在宁国市燕津路(宁国大道至竹林路)运输散装货物(商砼)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9月5日15时35分,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商砼运输车皖P3A123、皖P39440在宁国市燕津路(宁国大道至竹林路)运输散装货物(商砼)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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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6 |
2022/09/0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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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华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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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0123****3955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83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2年9月7日10时,当事人刘海华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高桥路国家电网门前搭建手脚架未设置安全围挡,影响市容。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9月7日10时,当事人刘海华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高桥路国家电网门前搭建手脚架未设置安全围挡,影响市容。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刘海华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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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
2022/09/0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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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玉燕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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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31****4043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84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9月8日08时12分,当事人汪玉燕在宁国市南后街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9月8日08时12分,当事人汪玉燕在宁国市南后街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汪玉燕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
0.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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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8 |
2022/09/0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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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敏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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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02****2219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85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2年9月6日15时01分,当事人倪敏在宁国市独山路中鼎公租房附近驾驶皖PB4032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子)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9月6日15时01分,当事人倪敏在宁国市独山路中鼎公租房附近驾驶皖PB4032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子)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倪敏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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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8 |
2022/09/0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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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安平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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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5813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86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2年9月8日15时40分,当事人朱安平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东津路用渣土车皖P·B0357运输散装货物(建筑垃圾)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9月8日15时40分,当事人朱安平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东津路用渣土车皖P·B0357运输散装货物(建筑垃圾)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朱安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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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
2022/09/0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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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军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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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01****4233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87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9月7日9时45分,当事人吴华军在宁国市独山路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早点)。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9月7日9时45分,当事人吴华军在宁国市独山路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早点)。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吴华军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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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
2022/09/0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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