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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209-0002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宁国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14 发布日期: 2022-09-14
【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宁国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9-14 10:10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制定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2.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市司法局法治调研督察科办公室,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司法局5楼,来信请注明“宁国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3.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464846738@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4.传真方式:请将意见传真至0563-4030375,并请在传真首页注明“宁国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联系人:张自明;联系电话:0563-4030375

  反馈意见征集日期为2022年9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

宁国市司法局

2022年9月14日

宁国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执法监督职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从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社会监督的人员主要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律师、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民营企业家,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各界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从行政执法人员中聘请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聘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知识;

(二)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监督职责;

(三)品行良好,无受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处罚和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四)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经历达两年以上。

第五条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通过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其他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街道等推荐;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向符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的优秀社会人士发出定向邀请;

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则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市政府批准,并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人数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任期二年为一届,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动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届中可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工作岗位变动的,可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整。

第三章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营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

(二)及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加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及专题调研工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活动;

(四)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对发现不当或者违法执法行为向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反映、投诉或者举报,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办理市政府及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有: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包括执法过程中的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罚(收)缴分离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情况等;

(六)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工作执行情况;

(七)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等。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根据执法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市政府或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工作会议;

(五)根据工作安排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评价;

(六)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客观公正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规范自身行为;

(二)认真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积极反映行政执法领域发生的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问题;

(四)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从事、参与有损于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形象或与身份不相称的活动,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五)遵纪守法,遵守制度,严格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监督活动,应当回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执法现象,可以当场提出纠正意见或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纠正建议;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就处理情况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工作方便,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意见和建议,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认为合法、合理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十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聘任机关不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支付任何报酬。

第十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评选为年度优秀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并予以通报表彰:

(一)年度内向市政府或市司法行政部门提报行政执法单位便民、利企新做法、好政策2次以上的;

(二)年度内向市政府或市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行政执法单位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2次以上并经核查属实的;

(三)针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被相关单位采纳2次以上的;

(四)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中,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因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正面形象被县级以上媒体报道的。

第六章解聘

第十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处罚和有其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二次以上缺席市政府及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活动,不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三)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五)有严重损害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形象行为的;

(六)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第十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本人应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解聘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十本规则由市司法负责解释。

第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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