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1XJ/202207-00040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宁国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7-08 | 发布日期: | 2022-07-08 |
序号 | 单位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内容 | 开具单位 | 设定依据 |
1 | 宁国 | 困难证明 | 申请特困妇女儿童救助、公益救助、贫困母亲两癌专项基金救助 | 证明该户家庭困难 | 村或社区 | 关于修订《宣城市特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拨付2017年度“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中央彩票公益金)的通知 |
属实 | ||||||
2 | 宁国 | 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证明该户家庭困难 | 村或社区 | / |
属实 | ||||||
3 | 宁国 | 无违法违纪证明 | 表彰 | 证明该同志无违法违纪行为 | 公安部门、纪监部门 | 《关于评选表彰2018年度宣城市“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建功标兵和巾帼文明岗的通知》 |
4 | 宁国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5 | 宁国 | 注销户口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6 | 宁国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7 | 宁国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8 | 宁国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9 | 宁国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0 | 宁国 | 临时身份证明 | 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办理婚姻登记等。 |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人像、户籍地址等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1 | 宁国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办理出国(境)等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经查询在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登记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2 | 宁国 | 婚育证明 | 户籍在外省、纳入本地管理对象申请办理再生育证 | 证明当事人在户籍地的婚姻及生育情况 | 户籍地村、乡两级计生部门 |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 |
皖人口委【2014】18号 | ||||||
13 | 宁国 | 外嫁女出生上报证明 | 用于确定外嫁女是否在外省进行了登记管理 | 证明当事人的生育信息在嫁入地已进行管理并上报 | 嫁入地县级计生部门 | 省、市计划生育考核需求 |
14 | 宁国 | 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合格凭证 | 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 | 学龄儿童是否按规定接种了国家免费疫苗 | 依法设立的承担国家免费疫苗接种的预防接种单位 | 《传染病防治法》、《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 |
15 | 宁国 | 建筑施工企业夜间施工证明 | 市区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必要性 | 住建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因工艺需要或特殊需要确需夜间施工 | 市住建局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16 | 宁国 | 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原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质量技术方面守法情况证明 | 企业上市(挂牌)筹备上报材料 | 无违反原工商、质监部门法律、法规行为 | 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 ||||||
(皖政办秘【2016】2号 | ||||||
17 | 宁国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 特种设备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 特种设备跨登记机关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
行政区域移装 | ||||||
18 | 宁国 | 死亡证明 | 城乡居保办理注销业务 | 证明城乡居保参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医院、村(居)委会 | 《城乡居保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 |
保人员已死亡 | 第35条规定第1点 | |||||
19 | 宁国 | 继承人证明 | 城乡居保办理注销业务 | 证明死亡的城乡居保参保人员与继承人关系 | 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 《城乡居保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 |
第35条规定第2点 | ||||||
20 | 宁国 | 享受养老金证明 | 城乡居保办理注销业务 | 证明城乡居保参保人员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 社保经办机构 | 《城乡居保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 |
第37条规定 | ||||||
21 | 宁国 | 法律援助申请人 | 申请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状况 | 乡镇街道 | 上级规定 |
经济状况证明表 | ||||||
22 | 宁国 |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生育证、购房等 | 婚姻、生育情况 | 卫计办 |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23 | 宁国 | 涉农补贴信息更改证明 | 涉农补贴信息更改 | 户主更改、姓名错误等 | 乡镇、街道 | 上级规定 |
24 | 宁国 | 生猪调运证明 | 数据真实性 | 调运数量和存栏量 | 村委会 | 本政府规定 |
25 | 宁国 | 征兵工作证明 | 应征青年政治审查 | 无违反犯罪行为 | 派出所、乡镇 | 《征兵工作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26 | 宁国 | 死亡证明 | 养老保险注销 | 人员死亡情况 | 村 | |
27 | 宁国 | 亲属关系证明 | 养老保险注销 | 家庭父子、血缘关系 | 村 | |
28 | 宁国 | 低收入证明 | 医疗救助 | 因病致困难 | 村 | |
29 | 宁国 | 家庭困难证明 | 可以延期 | 家庭经济困难 | 村(乡镇)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
林业行政处罚 | ||||||
30 | 宁国 | 残疾人惠农领取辅助器具 | 申请辅具 | 残疾人及缺少辅具 | 乡镇 | 上级规定 |
31 | 宁国 | 火化减免证明 | 减免火化费用 | 证明家庭困难 | 民政所 | 上级规定 |
给予火化费用减免 | ||||||
32 | 宁国 | 困难证明 | 证明家庭困难 | 证明家庭困难 | 民政所 | 上级规定 |
33 | 宁国 |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 | 证明法人等身份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证明财产关系 | 财产权利证明 | 产权登记部门 | ||||
34 | 宁国 | 办理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和事务 | 证明法人等身份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证明财产关系 | 财产权利证明 | 产权登记部门 | ||||
35 | 宁国 | 办理涉外公证事项和事务 | 证明法人等身份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证明财产关系 | 财产权利证明 | 产权登记部门 | ||||
36 | 宁国 | 公证员执业初审 | 证明其在公证机构的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申请人所在公证机构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具体情况 |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
37 | 宁国 | 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 证明家庭困难 | 贫困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
了解案情 | 办案机关对案件出具的 | 办案机关 | ||||
相关法律文书 | ||||||
38 | 宁国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 | 申请人 | ||||
案件材料 | ||||||
39 | 宁国 | 法律援助审核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状况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40 | 宁国 | 刑事辩护援助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 申请人 | ||||
41 | 宁国 | 刑事代理援助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 申请人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42 | 宁国 | 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 | 申请人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案件材料 |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43 | 宁国 |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 | 申请人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案件材料 |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44 | 宁国 | 非诉讼法律事务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 | 申请人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代理援助 | 案件材料 |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45 | 宁国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46 | 宁国 |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证明材料 | 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公司律师) | ||||||
47 | 宁国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公职律师) | 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公职律师) | ||||||
48 | 宁国 | 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公司律师) | ||||||
49 | 宁国 | 申请人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任职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 申请人在法律援助中心 | 地方人事编制部门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批文 | 工作的任职批文 | |||||
50 | 宁国 | 地方人事编办部门有关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及人员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 地方人事编办部门有关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及人员 | 地方人事编制部门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编制文件 | 编制文件 | |||||
51 | 宁国 | 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变更 | ||||||
52 | 宁国 | 规划局核发的一书两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变更 | ||||||
53 | 宁国 | 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延期 | ||||||
54 | 宁国 | 规划局核发的一书两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延期 | ||||||
55 | 宁国 | 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验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核验 | ||||||
56 | 宁国 | 规划局核发的一书两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验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核验 | ||||||
57 | 宁国 | 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核发 | ||||||
58 | 宁国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核发 | ||||||
59 | 宁国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建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
60 | 宁国 | 建筑节能实体检测报告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
61 | 宁国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检测机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
62 | 宁国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 |
核准 | ||||||
63 | 宁国 |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 |
64 | 宁国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4号) |
65 | 宁国 |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4号) |
66 | 宁国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8号)中对该事项的表述,建议将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67 | 宁国 |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11号)中对该事项的表述,建议将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68 | 宁国 | 物业灭失证明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 征收管理部门或产权部门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1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
69 | 宁国 |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70 | 宁国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Copyright ©2020beplay体育全站下载
主办单位: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宁国市西津街道市府巷1号 邮编:242300
运维电话:0563-4116396网站标识码:3418810033
皖ICP备05001192号-3皖公网安备34188102000030号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