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室、企业:
近年来,随着园区规模扩大,产业做大做强,企业转型升级,企业用工需求量快速增长且要求更高,园区企业用工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为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促进园区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宁办发〔2021〕2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园区企业用工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排专项经费,做好企业用工服务资金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投资服务中心与劳动力资源相对充足地区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交流、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宣传园区企业用工环境政策、举办市内招聘会及组织带领园区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外出招工等相关费用支出。
二、拓宽引进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引工,切实解决企业“用工难”
(一)引荐人(含法人单位)补贴。介绍外来务工人员首次来到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业6个月以上,并依法办理社保(或开展用工备案、或购买商业工伤保险),按满六个月每人1000元、满一年每人再增加600元、满二年每人再增加1200元、满三年每人再增加1200元的标准给予引工补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工补贴。具备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输送首次来宁务工人员达10人及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业6个月以上,并依法办理社保(或开展用工备案、或购买商业工伤保险),按满六个月每人1000元、满一年每人再增加600元、满二年每人再增加1200元、满三年每人再增加1200元的标准给予引工补贴。年度内累计为企业解决用工100人以上的,除兑现以上补贴外,另外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
(三)劳务派遣公司引工补贴。鼓励劳务合作基地建设,对经开区批准设立的省内外劳务合作基地,年度内为园区输入务工人员达100人,年度内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基地建设单位每年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省内外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为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输送首次来宁务工人员累计达50人及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业3个月以上,并依法办理社保(或开展用工备案、或购买商业工伤保险),按满三个月每人300元、满六个月以上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引工补贴。
(四)校企合作服务补贴。对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推荐学生到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业一年以上,并依法办理社保(或开展用工备案、或购买商业工伤保险),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院校就业服务补贴。
上述奖励资金,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所需经费列入投资服务中心年度预算。特殊招工经费“一事一议”。
三、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办法
(一)申报材料
1.引荐人引工补贴
(1)《引荐人引工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外来务工人员花名册》(附件4);
(3)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已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的可不提供);
(4)社保(或用工备案、或商业工伤保险)缴纳的相关证明和工资支付证明;
(5)引工确认书等其它材料。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工补贴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工补贴申请表》(附件2);
(2)《外来务工人员花名册》(附件4);
(3)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已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的可不提供);
(4)社保(或用工备案、或商业工伤保险)缴纳的相关证明和工资支付证明;
(5)引工确认书等其它材料。
3.劳务派遣公司引工补贴
(1)《劳务派遣公司引工补贴申请表》(附件3);
(2)《外来务工人员花名册》(附件4);
(3)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已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的可不提供);
(4)社保(或用工备案、或商业工伤保险)缴纳的相关证明和工资支付证明;
(5)引工确认书等其它材料。
4.校企合作服务补贴
(1)《校企合作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4);
(2)《推荐成功就业学生花名册》(附表6);
(3)学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已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的可不提供);
(4)社保(或用工备案、或商业工伤保险)缴纳的相关证明和工资支付证明;
(5)其它材料。
(二)投资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报批。院校、机构按审批的奖励金额开具票据,投资服务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其银行账户。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按本意见的规定申请奖励资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否则,将追究以下责任:
1.全额退还奖金;
2.取消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奖金的资格;
3.骗取奖金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初次来宁务工人员是指来宁前未在我市企业就业的非宁国籍人员。
(二)在宁务工三个月以上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连续稳定工作三个月以上。
(三)劳务派遣公司指在宁国市注册的公司或分公司。
(四)“外地”是指宁国市范围以外的地方。
(五)“以上”、“以下”的数字均含本数。
(六)本意见涉及的相关奖励政策兑现与宁办发〔2021〕29号文件不重复享受。
五、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宁开发管〔2017〕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上意见,如有异议或建议,请及时向经开区办公室反馈(电话:0563-45189608 )或通过党政办公平台发送邮件至开发区管委会公文。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
宁国经开区管委会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