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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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九月第三周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16 发布日期: 2022-09-16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九月第三周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2022-09-16 15:14 来源: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刘德华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3*3758 宁农(渔)罚〔2022〕33号 关于刘德华等三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2年8月5日21时至6日3时,当事人刘德华、郭海平、刘高猛三人各用1根钓竿,在宁国市港口湾水库东经e118°48′27.790454″、北纬n30°27′13.703116″水域实施垂钓作业,刘德华钓得鲢鱼1尾计7.28千克、郭海平钓得鲢鱼1尾计5.1千克、刘高猛钓得鲢鱼1尾计6.09千克,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罚款 1.没收渔获物鲢鱼3尾(7.28千克1尾、5.1千克1尾、 6.09千克1尾);
2.对刘德华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00000 2022/9/14 2023/6/14 处罚决定日期+1年
郭海平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3*2818 宁农(渔)罚〔2022〕33号 关于刘德华等三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2年8月5日21时至6日3时,当事人刘德华、郭海平、刘高猛三人各用1根钓竿,在宁国市港口湾水库东经e118°48′27.790454″、北纬n30°27′13.703116″水域实施垂钓作业,刘德华钓得鲢鱼1尾计7.28千克、郭海平钓得鲢鱼1尾计5.1千克、刘高猛钓得鲢鱼1尾计6.09千克,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罚款 1.对郭海平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00000 2022/9/14 2023/6/14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刘高猛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3*3731 宁农(渔)罚〔2022〕33号 关于刘德华等三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2年8月5日21时至6日3时,当事人刘德华、郭海平、刘高猛三人各用1根钓竿,在宁国市港口湾水库东经e118°48′27.790454″、北纬n30°27′13.703116″水域实施垂钓作业,刘德华钓得鲢鱼1尾计7.28千克、郭海平钓得鲢鱼1尾计5.1千克、刘高猛钓得鲢鱼1尾计6.09千克,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罚款 1.对刘高猛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00000 2022/9/14 2023/6/14 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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