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合法权益,促进其融入社会,自强自立,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民政部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适用本暂行办法;对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毕业后适用本暂行办法;对年满18周岁在部队服役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退役后适用本暂行办法。
儿童福利机构已安置的成年孤儿,不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对有能力进入社会工作和生活的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化安置;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第四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6个月内对其是否具备回归社会的劳动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精神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仍在校就读的安置对象,待其毕业、退学等不再就读后1个月内进行评估。评估由儿童福利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儿童福利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提出安置方案,并报机构所属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未保委主要成员单位审批。
安置方案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1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跨区域养育的成年孤儿,由设区市民政部门统一安置。具体安置方案由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制定,报机构所属设区的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未保委主要成员单位审批,审批时限为30日内。
第七条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在收到儿童福利机构提交安置方案后30日内,会同同级未保委主要成员单位,完成方案审批工作。
第八条对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作出安置批复的民政部门将安置方案和审批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协调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一)就业。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实现就业,民政部门配合人社部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孤儿意愿,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对有就业能力的,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在公益性岗位予以过渡性安置。对自主就业或创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培训等支持和帮助。
(二)住房。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优先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为符合条件的城镇成年孤儿设立绿色通道,优先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住房保障。
(三)户籍。户口迁移遵循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接收安置的乡镇(街道)所属公共集体户落户;有就业单位的,可选择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
(四)社会保障。做好承包土地、林地或宅基地被征用的农村籍成年孤儿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根据成年孤儿意愿帮助其参加社会保险。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依法确认农村籍成年孤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充分保障其农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六)退役后安置。成年孤儿参军退役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接收安置。
(七)安置经费。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孤儿保障标准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安置补贴,具体标准由机构所属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安置经费用于补助安置对象基本生活、基本医疗保险、租住房屋、购买生活必需品等费用。
第九条各级未保委将成年孤儿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安置任务落实到位。
(一)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未保委主要成员单位负责完善安置政策、审定落实安置方案、研究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关爱帮扶成年孤儿等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做好成年孤儿身体状况评估、安置方案拟制、档案资料完善、遗留问题处理、办理离院手续等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成年孤儿继续教育、退役成年孤儿复学等政策,指导学校推荐就业创业。
(三)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成年孤儿户口迁移入户登记。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对成年孤儿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司法鉴定,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的资金保障工作,原则上从地方提取的福彩公益金中安排并统筹列入年度预算。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成年孤儿劳动就业能力鉴定等,负责成年孤儿就业创业服务及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成年孤儿合法劳动权益。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成年孤儿住房保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优先予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农村权益保护。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成年孤儿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落实,协助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
(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安置前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无缝衔接。
(十一)残疾人联合会配合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按规定享受惠残政策。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援助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民政部门自成年孤儿社会安置之日起5年内,每年对安置对象至少开展1次适应社会生活状况评估。评估由儿童福利机构组织实施。
对经评估确实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的安置对象,儿童福利机构及时报告作出社会安置批复的民政部门,申请重新安置。
第十一条市级民政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对孤儿成年后妥善安置工作进行实地督导,发现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整改到位;在工作中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推广示范典型。
第十二条省级民政部门适时督导各市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将工作情况纳入民政工作综合评估考核内容。
本暂行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