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国务院及省政府调整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运行需要等情况,省政府对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2022年版)》《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具体内容在各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各市、县按照全省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要求,依据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于2022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各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全部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加强合法性审查,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及时纠正。
二、建立健全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即时动态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放管服”改革和上级清单调整情况等,各级审改牵头机构动态调整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确保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以下简称“三清单”)动态调整按照《安徽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及其他类型权力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相应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和“三清单”工作牵头部门意见。
三、做好有关清单有机衔接。各级政府权责清单以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与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
四、推进清单规范高效运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一改两为五做到”要求,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三清单”,不得随意增加办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事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防止权力运行越位、缺位、错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局会同省有关单位通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认领中央层面设定由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并根据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制定完善我省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加强线上工作系统建设和技术保障,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紧扣利企便民,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在转作风、提效能、优服务等方面推出新举措,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要确保行政许可平稳运行,对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有,但国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没有的事项,要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过渡方案,确保事项调整不影响企业群众正常办事。
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等,对列入清单的事项,确定监管层级、监管主体,厘清监管职责边界,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要按照全省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要求,衔接落实国务院部门公布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深化“互联网+监管”,开展“智慧监督”,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违法违规编制清单、行使行政权力、设置限制性条款、指定中介服务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六、做好清单实施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三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配齐配强审改工作力量,推动工作落实。省审改牵头机构、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三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同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清单公布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及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皖政〔2021〕46号)即行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皖政〔2016〕109号)有关省属普通(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公立医院的公共服务事项继续执行。
附件:1.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2.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2022年版)
3.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4.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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