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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23 发布日期: 2022-09-23
《宁国市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3 10:43 来源: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体:[]

宁国市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起草了《宁国市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年初,我们即启动该方案的起草工作,反复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的意见,形成《宁国市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分为工作目标、筹集方式和保障标准、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等四大部分。

(一)工作目标。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民生保障,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十四五”期间,计划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约2000套(间)按照“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原则,满足新市民、新青年等群体阶段性居住需求,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筹集方式和保障标准。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包含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多种方式。同时,支持将长期闲置公租房和剩余安置房转换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按照市场的逻辑,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房屋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并应当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保障对象为本市无房居民,主要供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门槛。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设定。针对不同建设方式、不同项目分类确定租金标准,在满足本区域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

(三)支持政策。一是土地支持政策。包含科学规划布局、加大土地供应、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鼓励在城市建成区、产业园区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等各项政策,参照住宅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二是补助资金支持。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各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市财政在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并按项目数足额拨付建设主体;三是金融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长期贷款、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租赁担保类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支持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四是税费支持政策。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向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五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除国家规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供电企业在用户用电报装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用电价格可选择执行居民峰谷电价;六是简化审批流程。各部门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在40个工作日以内。

(四)监督管理。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注重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二是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主体,科学编制辖区内“十四五”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三是规范项目认定。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认定机制和申报、受理、联合审查、认定和备案流程。细化使用管理和项目管理,

四、相关政策制定依据

内容

相关依据

1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无房居民,主要供应新市民、青年等群体,不设收入门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2

房屋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并应当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3

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4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解读人:宁国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科刘斌

解读人职务:住房保障科科长

联系电话:402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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