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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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209-0004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9月第三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16 发布日期: 2022-09-16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9月第三周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16 10:10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包强林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1****421X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88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2022年9月7日0时04分,当事人包强林未经批准在宁国市城西路百信丽郡门面房阿胖烧烤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子、凳子),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罚款 2022年9月7日0时04分,当事人包强林未经批准在宁国市城西路百信丽郡门面房阿胖烧烤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子、凳子),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包强林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2/09/14 2022/09/14 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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