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XX,男,2000年2月生,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户籍地:XX,联系地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宁国市市府巷。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依法通知后,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机关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8月1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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