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住址:XX。
法定代表人:万XX。
委托代理人:陈XX,申请人公司员工,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宁国市消防救援大队,地址:宁国市染坊路与白云路交汇处。
负责人:黄宝林,大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6号),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9月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关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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