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宣宁卫放罚〔2022〕1号
当事人:宁国市中医院
地址:宁国市怀安大道59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11月16日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后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未在规定的一年检测周期内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
你(单位)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构对你(单位)作出:一、警告,二、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检查人员:宋玉专、郭龙
执法证编号:12120320022、12120320018
联系电话:0563—403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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