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1XJ/202210-00001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清单的通知(意见征集稿)》意见的通告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10-08 | 发布日期: | 2022-10-08 |
为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提升行政机关执法能力。特制定我市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清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2.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市司法局法治调研督察科办公室,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司法局5楼,来信请注明“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清单的通知
(意见征集稿)反馈意见”字样;
3.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464846738@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清单的通知(意见征集稿)反馈意见”字样;
4.传真方式:请将意见传真至0563-4030375,并请在传真首页注明“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清单的通知(意见征集稿)反馈意见”字样。
联系人:张自明;联系电话:0563-4030375
反馈意见征集日期为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7日。
宁国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8日
宁国市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轻罚或免罚情形 |
咨询科室/咨询电话 |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
|||||
1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架设、埋设管线,但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制止,及时停止违法作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 |
擅自移动、涂改、损害公路附属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移动公路设施能及时恢复原状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或者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轻微,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正在修建、扩建,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的,能够恢复原状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 |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6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轻微影响,能够及时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7 |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8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但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9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铺设施工刚开始,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0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刚开始施工,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恢复原状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1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无法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情形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2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4 |
客、货运经营者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5 |
客、货运经营者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6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7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8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逾期一个月以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9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0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因紧急情况更换车辆未及时报告。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1 |
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2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3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4 |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5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6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7 |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8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9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0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1 |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2 |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3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4 |
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5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埋设管线(道)、电缆,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6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未履行公路绿化义务或未履行公路水土保持义务,未造成水土流失和公路地质灾害,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出后,及时进行整改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7 |
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实际几何尺寸、轴载和车货总重均低于《通行证》标注数值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8 |
擅自占用村道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占用村道普通路段面积较小,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9 |
擅自挖掘村道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村道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0 |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不满100元,及时修复或赔偿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1 |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安全设施、防护设施以外的附属设施,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2 |
涉路施工擅自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面积较小,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3 |
涉路施工擅自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擅自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4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但积极配合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5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在村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架设、埋设普通管道、电缆不满3米,及时纠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6 |
未经许可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铺设施工刚开始,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7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刚开始施工,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恢复原状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8 |
擅自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平面交叉道口未造成村道边沟等设施损坏,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9 |
擅自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埋设管道、电缆,经制止,主动拆除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0 |
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刚开始新建、改建、扩建,经制止及时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1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1)损坏公路路面不满2平方米的 (2)污染公路路面不满10平方米,及时恢复原状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2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1)损坏公路路面不满2平方米的 (2)污染公路路面不满10平方米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3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尚未开始实施或者施工刚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消除安全隐患并承诺不再实施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4 |
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5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次,悬挂跨路横幅不满3条,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不满10平方米,以及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块(条)的,经制止及时移除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6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7 |
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8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9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工程尚未实施,主动改正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60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工程尚未实施的,主动改正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61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工程尚未实施的,主动改正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62 |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 |
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未造成恶劣影响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免予处罚。 |
办公室4017735 |
63 |
优待抚恤对象冒领、骗取优待抚恤待遇的行为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个人 |
优待抚恤对象冒领、骗取优待抚恤待遇不超过500元,未造成恶劣影响且及时退赔的,免予处罚 |
办公室4017735 |
宁国市税务局 |
|||||
6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65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扣缴义务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66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67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6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69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境内机构或个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70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71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扣缴义务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7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纳税或扣缴义务人 |
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
法制股4111805 |
73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74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75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76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77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78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纳税人 |
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法制股4111805 |
79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80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扣缴义务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81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宁国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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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排除阻碍,恢复原状,未对行洪造成影响。 |
水政监察大队4011209 |
83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并被批准,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但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对行洪造成影响。 |
水政监察大队4011209 |
84 |
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 |
在责令期限内缴纳。 |
水政监察大队4011209 |
|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等行为。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障碍,未对水库大坝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
水政监察大队4011209 |
85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并被批准,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但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 |
水政监察大队4011209 |
86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自行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措施,且恢复效果良好。 |
水政监察大队4011209 |
87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
水政监察大队4011209 |
88 |
未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在责令期限内缴纳。 |
水政监察大队4011209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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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注册建造师未履行义务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个人 |
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因不能到岗而未履行义务,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0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1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3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建设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30日内向主管部门递交全部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4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5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6 |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 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7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8 |
施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9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企业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0 |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企业 |
安装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1 |
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
企业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台,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2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企业 |
初次违法,主动积极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3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4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5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6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7 |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对外预售商品房5 套以下或共收取100万元以下预付款,无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未造成 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8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 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9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 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 设施安全活动的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0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 相对人在限期内向主管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1 |
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 市道路上试刹车;(六)擅自在桥梁 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2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3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 十二条第三项 |
企业/个人 |
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1日以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4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5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企业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超过规定时限5日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6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7 |
燃气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 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 气;(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 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六项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8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 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9 |
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上长期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等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 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0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1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涂写、刻画面积1平方米内,张贴数量10张以内,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2 |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 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影响市容的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擅自堆放面积1平方米以内,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3 |
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造成路面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内,责令改正后能积极采取补 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4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泄漏、遗撒长度2米以内或面积2平方米以内的责令改正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5 |
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垃圾大量累计,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行为不超过1天,责令改正后积极 采取补救措施,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6 |
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7 |
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清洗活动影响环境卫生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8 |
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9 |
损坏、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损坏、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不超过1,责令改正后积极采取补救 措施,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30 |
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3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能自行拆除,积极采取 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32 |
在人行道上(非依法施划的停车泊 位)停放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个人 |
三次哨声内当事人立即驶离,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33 |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 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34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覆盖,或者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宁国市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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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主观上不是故意行为,能够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免于处罚。 |
地震办4022382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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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37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
执法大队4012592 |
138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39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0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企业 |
首次被发现,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1 |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2 |
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3 |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4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5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6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7 |
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8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9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50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企业 |
首次被发现,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执法大队4012592 |
151 |
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
企业 |
在主管部门责令补报期限内补报。 |
执法大队4012592 |
152 |
企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七十六条。 |
企业 |
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 |
执法大队4012592 |
153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企业 |
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 |
执法大队4012592 |
154 |
建设单位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
企业 |
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 |
执法大队4012592 |
155 |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企业 |
在主管部门责令治理期限内治理到位。 |
执法大队4012592 |
156 |
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执法大队4012592 |
157 |
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执法大队4012592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58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医疗机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59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医疗机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0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 标准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条;《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医疗机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1 |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医疗机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医疗机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3 |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医疗机构 |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一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且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4 |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医疗机构 |
超过校验期一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的,且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5 |
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供水单位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罚款。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6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供水单位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罚款。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7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在15日内,且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8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在1个月内的,且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9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在7日内或1人的,且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70 |
未按照规定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
企业 |
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免予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71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
企业 |
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免予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72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
企业 |
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免予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73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企业 |
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免予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74 |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
企业 |
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免予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75 |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
企业 |
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免予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76 |
未按规定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
企业 |
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免予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77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 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
企业 |
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结果已按照规定存档,但没有或未按照 规定上报和公布的,免予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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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个人 |
单杆、单钩垂钓且无渔获物,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首次违法免罚。 |
政策法规科 4015101 |
179 |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个人 |
利用垂钓方式进行捕捞的,首次违法且无渔获物的免罚;渔获物相对较少的,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 |
政策法规科 4015101 |
180 |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单位/个人 |
在东、中、西津河禁渔期内首次使用网具、鱼叉等渔具进行捕捞的,无渔获物的免罚;渔获物相对较少,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 |
政策法规科 4015101 |
181 |
农药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药采购、销售台账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政策法规科 4015101 |
182 |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政策法规科 4015101 |
183 |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或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政策法规科 4015101 |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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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但不包括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检查,并在7日内改正。 |
政策法规科 4016242 |
185 |
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检查,并在7日内改正。 |
政策法规科 4016242 |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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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个人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当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说服教育下,能够及时改正错误,及时送被监护人到学校教授教育的免于处罚。 |
法安科 4012327 |
187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企业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等行为尚未造成危害,能够及时改正错误;招生所得款项能及时退回,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
法安科 4012327 |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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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89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0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1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2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3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4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5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6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7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8 |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9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0 |
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1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企业、个人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即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2 |
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即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3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4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5 |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6 |
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7 |
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8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9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0 |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软件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1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2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3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4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不符合规定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5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规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6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时未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7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原因而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时,未及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8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擅自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9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0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1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自查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2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3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时将自查情况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4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按时提前通知所涉及用户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5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时,未能按时提前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6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7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8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对需要上门维修的,自接报后24小时内未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9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能有效处理用户投诉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0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培训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1 |
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个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2 |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个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3 |
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个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4 |
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个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5 |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个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6 |
播出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个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7 |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违规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个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8 |
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个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9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五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0 |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 单位、音像制品复制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1 |
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2 |
印刷业经营者没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3 |
印刷业经营者或复制单位变更名称、法 定 代 表 人或 者 负 责 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 主 要 登 记 事项,或 者 终 止 印刷 经 营 活 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4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 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5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6 |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7 |
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其他规定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8 |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9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时办理点 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50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在电影开始放映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51 |
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52 |
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53 |
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54 |
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55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
企业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查处记录;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整改或在执行行政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劳动监察大队:4025463 |
256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企业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且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的财务价值人均300元以下。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执行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劳动监察大队:4025463 |
257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辅助性岗位的规定
|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
企业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劳务派遣人员30人以下;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执行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劳动监察大队:4025463 |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 |
|||||
258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企业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 |
执法大队,4030110 |
259 |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 |
企业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 |
执法大队,4030110 |
260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
企业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 |
执法大队,4030110 |
261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 |
执法大队,4030110 |
26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 |
执法大队,4030110 |
263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 |
执法大队,4030110 |
26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 |
执法大队,4030110 |
26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 |
执法大队,4030110 |
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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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 |
法规科 4017437 |
267 |
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 |
法规科 4017437 |
26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
法规科 4017437 |
269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 |
法规科 4017437 |
270 |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71 |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 |
法规科 4017437 |
272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企业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73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法规科 4017437 |
274 |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不能密闭,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企业/个人 |
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75 |
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
企业/个人 |
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76 |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
法规科 4017437 |
277 |
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78 |
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企业/个人 |
但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首次被发现,且当日改正的 |
法规科 4017437 |
279 |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80 |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
企业 |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81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自行关闭项目,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 |
法规科 4017437 |
282 |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完成,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83 |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的,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在故障发生期间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污染物达标排放 |
法规科 4017437 |
284 |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在环境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85 |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86 |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87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企业/个人 |
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限于常规污染物,首次被发现,超标污染物为大气或水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在24小时内改正并达标排放 |
法规科 4017437 |
288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89 |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10千克,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
法规科 4017437 |
290 |
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91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92 |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企业 |
首次被发现,已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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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294 |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 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29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 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 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29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29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29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 “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299 |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0 |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1 |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 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2 |
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的。 |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3 |
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4 |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准予登记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5 |
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的。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6 |
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7 |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首次参加传销且未参与组织策划、未发展新成员、 积极配合调查的。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在自有经营场所,利用门头牌匾、商品介绍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0 |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 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存档备查的。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3 |
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核准注册 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 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办理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6 |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8 |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 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9 |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0 |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 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3 |
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 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7 |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 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 注销手续,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8 |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 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 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 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1.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 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2.在售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 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4.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 土产杂货店、小百货商品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30 |
违反《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的。 |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31 |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32 |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公示不醒目,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其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轻罚免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监督帮扶、约谈等措施,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促进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
为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提升行政机关执法能力。特制定我市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清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2.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市司法局法治调研督察科办公室,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司法局5楼,来信请注明“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清单的通知
(意见征集稿)反馈意见”字样;
3.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464846738@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清单的通知(意见征集稿)反馈意见”字样;
4.传真方式:请将意见传真至0563-4030375,并请在传真首页注明“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清单的通知(意见征集稿)反馈意见”字样。
联系人:张自明;联系电话:0563-4030375
反馈意见征集日期为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7日。
宁国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8日
宁国市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轻罚或免罚情形 |
咨询科室/咨询电话 |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
|||||
1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架设、埋设管线,但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制止,及时停止违法作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 |
擅自移动、涂改、损害公路附属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移动公路设施能及时恢复原状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或者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轻微,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正在修建、扩建,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的,能够恢复原状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 |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6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轻微影响,能够及时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7 |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8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但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9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铺设施工刚开始,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0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刚开始施工,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恢复原状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1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无法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情形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2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4 |
客、货运经营者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5 |
客、货运经营者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6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7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8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逾期一个月以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19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0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因紧急情况更换车辆未及时报告。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1 |
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2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3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4 |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5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6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7 |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8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29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0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1 |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2 |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3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4 |
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5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埋设管线(道)、电缆,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6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未履行公路绿化义务或未履行公路水土保持义务,未造成水土流失和公路地质灾害,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出后,及时进行整改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7 |
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实际几何尺寸、轴载和车货总重均低于《通行证》标注数值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8 |
擅自占用村道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占用村道普通路段面积较小,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39 |
擅自挖掘村道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村道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0 |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不满100元,及时修复或赔偿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1 |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安全设施、防护设施以外的附属设施,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2 |
涉路施工擅自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面积较小,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3 |
涉路施工擅自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擅自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4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但积极配合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5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在村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架设、埋设普通管道、电缆不满3米,及时纠正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6 |
未经许可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铺设施工刚开始,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7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刚开始施工,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恢复原状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8 |
擅自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平面交叉道口未造成村道边沟等设施损坏,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49 |
擅自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埋设管道、电缆,经制止,主动拆除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0 |
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刚开始新建、改建、扩建,经制止及时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1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1)损坏公路路面不满2平方米的 (2)污染公路路面不满10平方米,及时恢复原状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2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1)损坏公路路面不满2平方米的 (2)污染公路路面不满10平方米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3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尚未开始实施或者施工刚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消除安全隐患并承诺不再实施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4 |
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5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次,悬挂跨路横幅不满3条,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不满10平方米,以及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块(条)的,经制止及时移除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6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7 |
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8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59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工程尚未实施,主动改正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60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工程尚未实施的,主动改正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61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工程尚未实施的,主动改正 |
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62 |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 |
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未造成恶劣影响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免予处罚。 |
办公室4017735 |
63 |
优待抚恤对象冒领、骗取优待抚恤待遇的行为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个人 |
优待抚恤对象冒领、骗取优待抚恤待遇不超过500元,未造成恶劣影响且及时退赔的,免予处罚 |
办公室4017735 |
宁国市税务局 |
|||||
6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65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扣缴义务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66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67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6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69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境内机构或个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70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71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扣缴义务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7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纳税或扣缴义务人 |
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
法制股4111805 |
73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74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75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76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77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78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纳税人 |
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法制股4111805 |
79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80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扣缴义务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81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法制股4111805 |
宁国市水利局 |
|||||
82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排除阻碍,恢复原状,未对行洪造成影响。 |
水政监察大队4011209 |
83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并被批准,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但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对行洪造成影响。 |
水政监察大队4011209 |
84 |
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 |
在责令期限内缴纳。 |
水政监察大队4011209 |
|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等行为。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障碍,未对水库大坝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
水政监察大队4011209 |
85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并被批准,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但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 |
水政监察大队4011209 |
86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自行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措施,且恢复效果良好。 |
水政监察大队4011209 |
87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
水政监察大队4011209 |
88 |
未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在责令期限内缴纳。 |
水政监察大队4011209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89 |
注册建造师未履行义务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个人 |
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因不能到岗而未履行义务,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0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1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3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建设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30日内向主管部门递交全部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4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5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6 |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 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7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8 |
施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99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企业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0 |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企业 |
安装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1 |
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
企业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台,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2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企业 |
初次违法,主动积极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3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4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5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6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7 |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对外预售商品房5 套以下或共收取100万元以下预付款,无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未造成 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8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 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09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 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 设施安全活动的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0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 相对人在限期内向主管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1 |
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 市道路上试刹车;(六)擅自在桥梁 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2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3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 十二条第三项 |
企业/个人 |
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1日以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4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5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企业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超过规定时限5日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6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7 |
燃气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 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 气;(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 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六项 |
企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8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 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19 |
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上长期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等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 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0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1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涂写、刻画面积1平方米内,张贴数量10张以内,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2 |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 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影响市容的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擅自堆放面积1平方米以内,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3 |
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造成路面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内,责令改正后能积极采取补 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4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泄漏、遗撒长度2米以内或面积2平方米以内的责令改正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5 |
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垃圾大量累计,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行为不超过1天,责令改正后积极 采取补救措施,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6 |
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7 |
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清洗活动影响环境卫生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8 |
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29 |
损坏、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损坏、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不超过1,责令改正后积极采取补救 措施,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30 |
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3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能自行拆除,积极采取 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32 |
在人行道上(非依法施划的停车泊 位)停放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个人 |
三次哨声内当事人立即驶离,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33 |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 害后果轻微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134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覆盖,或者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政策法规科,4016277 |
宁国市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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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主观上不是故意行为,能够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免于处罚。 |
地震办4022382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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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37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
执法大队4012592 |
138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39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0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企业 |
首次被发现,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1 |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2 |
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3 |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4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5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6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7 |
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8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49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企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执法大队4012592 |
150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企业 |
首次被发现,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执法大队4012592 |
151 |
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
企业 |
在主管部门责令补报期限内补报。 |
执法大队4012592 |
152 |
企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七十六条。 |
企业 |
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 |
执法大队4012592 |
153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企业 |
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 |
执法大队4012592 |
154 |
建设单位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
企业 |
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 |
执法大队4012592 |
155 |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企业 |
在主管部门责令治理期限内治理到位。 |
执法大队4012592 |
156 |
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执法大队4012592 |
157 |
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执法大队4012592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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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医疗机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59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医疗机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0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 标准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条;《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医疗机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1 |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医疗机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医疗机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3 |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医疗机构 |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一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且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4 |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医疗机构 |
超过校验期一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的,且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5 |
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供水单位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罚款。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6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供水单位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罚款。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7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在15日内,且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8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在1个月内的,且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69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在7日内或1人的,且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70 |
未按照规定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
企业 |
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免予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71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
企业 |
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免予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72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
企业 |
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免予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73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企业 |
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免予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74 |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
企业 |
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免予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75 |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
企业 |
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免予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76 |
未按规定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
企业 |
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免予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177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 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
企业 |
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结果已按照规定存档,但没有或未按照 规定上报和公布的,免予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4038009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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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个人 |
单杆、单钩垂钓且无渔获物,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首次违法免罚。 |
政策法规科 4015101 |
179 |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个人 |
利用垂钓方式进行捕捞的,首次违法且无渔获物的免罚;渔获物相对较少的,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 |
政策法规科 4015101 |
180 |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单位/个人 |
在东、中、西津河禁渔期内首次使用网具、鱼叉等渔具进行捕捞的,无渔获物的免罚;渔获物相对较少,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 |
政策法规科 4015101 |
181 |
农药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药采购、销售台账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政策法规科 4015101 |
182 |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政策法规科 4015101 |
183 |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或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政策法规科 4015101 |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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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但不包括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检查,并在7日内改正。 |
政策法规科 4016242 |
185 |
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检查,并在7日内改正。 |
政策法规科 4016242 |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 |
|||||
186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个人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当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说服教育下,能够及时改正错误,及时送被监护人到学校教授教育的免于处罚。 |
法安科 4012327 |
187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企业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等行为尚未造成危害,能够及时改正错误;招生所得款项能及时退回,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
法安科 4012327 |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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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89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0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1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2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3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4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5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6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7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8 |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199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0 |
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1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企业、个人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即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2 |
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即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3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4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5 |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6 |
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7 |
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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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09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0 |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软件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1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2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3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4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不符合规定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5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规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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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时未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7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原因而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时,未及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8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擅自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19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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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1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自查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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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3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时将自查情况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4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按时提前通知所涉及用户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5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时,未能按时提前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6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7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8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对需要上门维修的,自接报后24小时内未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29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能有效处理用户投诉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0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培训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1 |
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个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2 |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个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3 |
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个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4 |
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个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5 |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个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6 |
播出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个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7 |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违规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个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8 |
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个免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39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五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0 |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 单位、音像制品复制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1 |
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2 |
印刷业经营者没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3 |
印刷业经营者或复制单位变更名称、法 定 代 表 人或 者 负 责 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 主 要 登 记 事项,或 者 终 止 印刷 经 营 活 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4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 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5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6 |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7 |
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其他规定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8 |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49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时办理点 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50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在电影开始放映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51 |
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52 |
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53 |
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254 |
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企业、个人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4106083 |
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55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
企业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查处记录;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整改或在执行行政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劳动监察大队:4025463 |
256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企业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且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的财务价值人均300元以下。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执行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劳动监察大队:4025463 |
257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辅助性岗位的规定
|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
企业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劳务派遣人员30人以下;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执行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劳动监察大队:4025463 |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 |
|||||
258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企业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 |
执法大队,4030110 |
259 |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 |
企业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 |
执法大队,4030110 |
260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
企业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 |
执法大队,4030110 |
261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 |
执法大队,4030110 |
26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 |
执法大队,4030110 |
263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 |
执法大队,4030110 |
26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 |
执法大队,4030110 |
26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 |
执法大队,4030110 |
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
266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 |
法规科 4017437 |
267 |
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 |
法规科 4017437 |
26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
法规科 4017437 |
269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 |
法规科 4017437 |
270 |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71 |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 |
法规科 4017437 |
272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企业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73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法规科 4017437 |
274 |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不能密闭,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企业/个人 |
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75 |
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
企业/个人 |
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76 |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
法规科 4017437 |
277 |
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78 |
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企业/个人 |
但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首次被发现,且当日改正的 |
法规科 4017437 |
279 |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80 |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
企业 |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81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自行关闭项目,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 |
法规科 4017437 |
282 |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完成,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83 |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的,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在故障发生期间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污染物达标排放 |
法规科 4017437 |
284 |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在环境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85 |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86 |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87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企业/个人 |
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限于常规污染物,首次被发现,超标污染物为大气或水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在24小时内改正并达标排放 |
法规科 4017437 |
288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89 |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10千克,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
法规科 4017437 |
290 |
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91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292 |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企业 |
首次被发现,已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 |
法规科 4017437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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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294 |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 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29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 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 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29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29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29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 “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299 |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0 |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1 |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 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2 |
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的。 |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3 |
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4 |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准予登记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5 |
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的。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6 |
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7 |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首次参加传销且未参与组织策划、未发展新成员、 积极配合调查的。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在自有经营场所,利用门头牌匾、商品介绍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0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0 |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 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存档备查的。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3 |
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核准注册 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 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办理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6 |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8 |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 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19 |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0 |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 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3 |
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 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7 |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 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 注销手续,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8 |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 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 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 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2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1.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 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2.在售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 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4.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 土产杂货店、小百货商品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30 |
违反《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的。 |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31 |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332 |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公示不醒目,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
企业、个人 |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办案机构;0563-4039856 |
其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轻罚免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监督帮扶、约谈等措施,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促进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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