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城市综合执法>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209-00078 组配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9月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30 发布日期: 2022-09-30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9月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30 11:37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周赛梅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022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80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2年9月1日10时40分,当事人周赛梅在宁国市滨江御城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1日10时40分,当事人周赛梅在宁国市滨江御城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周赛梅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2/09/02 2022/09/02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6758680434 汪献军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82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9月5日15时35分,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商砼运输车皖P3A123、皖P39440在宁国市燕津路(宁国大道至竹林路)运输散装货物(商砼)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5日15时35分,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商砼运输车皖P3A123、皖P39440在宁国市燕津路(宁国大道至竹林路)运输散装货物(商砼)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9/06 2022/09/0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刘海华 自然人 身份证 340123****3955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83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2022年9月7日10时,当事人刘海华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高桥路国家电网门前搭建手脚架未设置安全围挡,影响市容。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7日10时,当事人刘海华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高桥路国家电网门前搭建手脚架未设置安全围挡,影响市容。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刘海华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2/09/07 2022/09/07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汪玉燕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31****4043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84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2年9月8日08时12分,当事人汪玉燕在宁国市南后街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8日08时12分,当事人汪玉燕在宁国市南后街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汪玉燕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0.005000 2022/09/08 2022/09/08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倪敏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2219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85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9月6日15时01分,当事人倪敏在宁国市独山路中鼎公租房附近驾驶皖PB4032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子)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6日15时01分,当事人倪敏在宁国市独山路中鼎公租房附近驾驶皖PB4032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子)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倪敏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9/08 2022/09/08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朱安平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5813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86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9月8日15时40分,当事人朱安平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东津路用渣土车皖P·B0357运输散装货物(建筑垃圾)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8日15时40分,当事人朱安平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东津路用渣土车皖P·B0357运输散装货物(建筑垃圾)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朱安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9/09 2022/09/09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吴华军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4233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87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2年9月7日9时45分,当事人吴华军在宁国市独山路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早点)。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7日9时45分,当事人吴华军在宁国市独山路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早点)。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吴华军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2/09/09 2022/09/09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包强林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1****421X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88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2022年9月7日0时04分,当事人包强林未经批准在宁国市城西路百信丽郡门面房阿胖烧烤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子、凳子),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罚款 2022年9月7日0时04分,当事人包强林未经批准在宁国市城西路百信丽郡门面房阿胖烧烤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子、凳子),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包强林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2/09/14 2022/09/14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杨春江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2034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89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9月19日9时30分,当事人杨春江在宁国市金桥湾小区门口用农用车皖06·61669运输散装货物(砖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19日9时30分,当事人杨春江在宁国市金桥湾小区门口用农用车皖06·61669运输散装货物(砖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杨春江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9/20 2022/09/20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宋国兵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712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0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9月19日9时05分,当事人宋国兵在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惠民路附近驾驶皖P18233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磷石膏)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19日9时05分,当事人宋国兵在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惠民路附近驾驶皖P18233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磷石膏)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宋国兵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9/20 2022/09/20 处罚决定日期+1年
马东成 自然人 身份证 342127****5916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1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2年9月20日17时15分,当事人马东成在宁国市淮安大道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0日17时15分,当事人马东成在宁国市淮安大道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马东成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2/09/21 2022/09/2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杨德宁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1519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2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2年9月20日17时05分,当事人杨德宁在宁国市怀安大道铁路桥旁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0日17时05分,当事人杨德宁在宁国市怀安大道铁路桥旁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杨德宁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2/09/21 2022/09/2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杨献伟 自然人 身份证 341225****0811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3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2年9月20日17时,当事人杨献伟在宁国市淮安大道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西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0日17时,当事人杨献伟在宁国市淮安大道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西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杨献伟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2/09/21 2022/09/2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蒋秀水 自然人 身份证 340221****4990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4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2年9月20日17时10分,当事人蒋秀水在宁国市淮安大道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甜酒)。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0日17时10分,当事人蒋秀水在宁国市淮安大道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甜酒)。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蒋秀水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2/09/21 2022/09/2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王云龙 自然人 身份证 411422****2416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5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2年9月22日16时10分,当事人王云龙在宁国市淮安大道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2日16时10分,当事人王云龙在宁国市淮安大道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王云龙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2/09/23 2022/09/23 处罚决定日期+1年
王建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6219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6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2022年9月22日9时30分许,当事人王建在宁国市河沥街道三里亭路路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2日9时30分许,当事人王建在宁国市河沥街道三里亭路路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2/09/27 2022/09/27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083697092J 何文懿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7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9月23日16时40分,当事人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皖P3B377搅拌车在宁国市东风路与青龙东路交叉口运输散装货物(商砼)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3日16时40分,当事人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皖P3B377搅拌车在宁国市东风路与青龙东路交叉口运输散装货物(商砼)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9/27 2022/09/27 处罚决定日期+1年
陈军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6236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8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9月28日9时20分,当事人陈军在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新岭路驾驶赣C·C9746货车运输散装货物(凝石膏)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8日9时20分,当事人陈军在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新岭路驾驶赣C·C9746货车运输散装货物(凝石膏)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军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9/29 2022/09/29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毛龙飞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6212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9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年9月29日上午8时,当事人毛龙飞在东津路东津小学附近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尚城留香苑促销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9日上午8时,当事人毛龙飞在东津路东津小学附近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尚城留香苑促销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毛龙飞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2/09/30 2022/09/30 处罚决定日期+1年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