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谋顺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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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3*2833 |
宁农(渔)罚〔2022〕39号 |
使用电鱼方法捕捞 |
2022年8月13日0时15分至2时40分,当事人汪谋顺穿着下水裤,使用捕捞设备1套(锂电池1块、逆变器1台、带金属导线的电杆和捞杆各1根)及1只鱼篓,在宁国市东津河宁墩镇南阳村支河水域,捕捞渔获物1451尾(只)计14.241千克。被宁国市公安局宁墩派出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罚款 |
1.没收渔获物1451尾(只)计14.241千克; 2.对汪谋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没收捕捞设备1套(锂电池1块、逆变器1台,带金属导线的电杆、捞杆各1根)、下水裤1条、鱼篓1只。 |
3.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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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8 |
2023/7/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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