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宣宁卫公罚〔2022〕8号 当事人:宁国市飞鱼游泳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宁国市青龙西路富华国际社区中心商业A幢1001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逾期不改正造成水质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逾期不改正造成水质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四千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0月18日
检查人员:付敬明、梁国辉执法证号:12120320002、12120320016联系电话:0563-403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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