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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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自然资源部执法局负责人解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05 发布日期: 2022-10-05
自然资源部执法局负责人解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发布时间:2022-10-05 10:56 来源:自然资源部 浏览次数: 字体:[]

耕地保护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关乎14亿人生存问题,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不能有任何闪失。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扛稳粮食安全的重任,稳步提升粮食产能,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坚决遏制各类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及时传达国务院有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采取多种形式对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等文件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同时,一些地方严格管控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处理了一批典型案例,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10月20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期发生的35个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

在本次通报的典型案例中,为何涉及占用的耕地面积都很小?如何认定乱占耕地建房中的“新增”指标?历史存量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当前有什么进展?国家层面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执法局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

今年3月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7月3日,国务院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坚决遏制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各地立行立改,从即日起,对增量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发现问题就要坚决处理。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可能一些人认为,占用一点耕地建房不会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自然资源部执法局负责人指出,如果全国各地都存在这种情况,你占一点、我占一点、他占一点,合起来就不是一个小数目,必然会对国家耕地保护及粮食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该负责人表示,在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中,要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耕地保护的批示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无论面积有多小,都必须依法制止、严肃查处。”该负责人强调,各地要以7月3日为时间节点,对此后发生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分步分类妥善处置历史存量

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由来已久,数量大,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情况十分复杂。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指出,对历史存量违法问题,要抓紧摸清情况、查清底数,科学制订方案,从实际出发,分步整治、分类处置。要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整治恶意占地建房行为,要完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保护农民切身利益。

自然资源部执法局负责人表示,7月3日之前发生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将作为历史存量问题,分步整治、分类处置。“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9月1日我们向各省(区、市)印发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明确了摸排工作有关要求,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分类处置政策,为下一步妥善处置历史存量问题奠定基础。”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国家层面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开展摸排工作。

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保障农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是关系到广大农村村民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针对当前存在的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突出问题,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从5个方面提出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的政策。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份制定了具体落实措施,其余省份也在陆续开展此项工作。

《通知》明确,一是以县域为单位提出用地需求,增强计划的合理性。二是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计划指标单列安排,由县级专项管理,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强化计划的保障性。三是合理用地、实报实销,防止宅基地批而不建、闲置浪费,突出计划的实效性。四是简化审批材料和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五是规划要预留农村村民建住房的空间,要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但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在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时,还要注重引导村民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同时要注意分户的合理性。”自然资源部执法局负责人强调,一方面,要依法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要;另一方面,也要严格保护耕地,防止耕地“非农化”,两者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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