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程序:城区居民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外地来宁工作、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房屋征迁户向被征迁房屋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报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受理时限:2022年4月15日至12月31日止。
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申请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 |
要求 类型 |
最低收入家庭 |
低收入家庭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乡镇进城就业和外地来宁工作人员 |
基本条件 |
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4、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轿车或两辆以上(含两辆)汽车。 |
户籍要求 |
城区居民 |
城区居民 |
城区居民 |
非城区居民 |
单身人士月收入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
不高于2100元 |
不高于2700元 |
不高于2700元 |
2人及以上户人均月收入 |
申请家庭成员中一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
不高于1800元 |
不高于2300元 |
不高于2300元 |
拥有非住宅价值 |
不超过10万元 |
不超过15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经营实体 |
不超过10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不超过30万元 |
不超过30万元 |
就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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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实际居住,且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城区自主经营1年以上 |
社保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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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当月前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特殊情况 |
1、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失独家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车辆、非住宅用房、经营实体限制;2、2016年以后的总征迁补偿款30万元以下(含)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户,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3、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已纳入保障的,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4、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
注:城区居民是指我市南山办事处、西津办事处、河沥溪办事处所辖社区的居民。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类型 |
最低收入家庭 |
低收入家庭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乡镇进城就业和外地来宁工作人员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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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薄(身份证,护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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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状况声明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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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用人单位收入证明,退休金发放证明,其他收入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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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情况证明(产权证,户籍为我市城市核心区内人员所在社区、村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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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居民提供 |
城区工作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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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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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①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社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②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③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④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材料;⑤征迁户提供棚户区改造征迁协议; |
注:以上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并由社区扫描上传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