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胡乐中西药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TWQE44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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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晓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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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2〕8-1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
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宁国市胡乐镇胡乐村中上街的宁国市胡乐中西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未对销售的毅闽炉甘石抑菌液、乳酸依沙吖啶溶液、高锰酸钾消毒片和皖东牌碘伏消毒液进行明码标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没收违法所得69.15元;二、罚款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69.15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0.006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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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6 |
2022/10/10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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