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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23347876T/202211-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天湖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03 发布日期: 2022-11-03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3 16:02 来源:天湖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依法按期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2022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0元/月·人。

(二)2022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5元/月·人。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 2022年度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210元/月·人。

2. 2022年度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917元/月·人。

(二)照料护理标准

2022年度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有关要求

1.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2022年度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测算财政补助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2.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具体执行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3. 本标准于2022年7月份开始执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21〕34号)同时废止。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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