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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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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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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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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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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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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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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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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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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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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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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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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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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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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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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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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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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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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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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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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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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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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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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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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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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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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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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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渔)罚〔20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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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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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5日21时至6日3时,当事人梅兴使用1根钓竿,在宁国市港口湾水库东经e118°51′17.315450″、北纬n30°31′11.462440″处水域实施垂钓作业,钓得鳙鱼1尾计6.52千克,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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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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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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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渔获物鳙鱼1尾计6.52千克;
2.对梅兴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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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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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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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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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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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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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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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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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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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渔)罚〔20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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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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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9日20时,薛章彬使用1艘双体塑料船,将渔具(三重刺网5条、单片刺网1条、定置倒须笼壶5条)设置于水阳江汪溪办事处联合村江段水域,至10日5时,捕捞小鱼共26尾,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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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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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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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渔获物26尾小鱼;
2.对薛章彬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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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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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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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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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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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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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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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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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1*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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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渔)罚〔20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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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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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7日18时30分,章从根乘坐黄美祖驾驶的铁皮船(方塘乡15号农用自备船),携带筏竿4套、探鱼器1套(电瓶1台、探鱼显示屏1台、照明灯2只)及2千克活泥鳅,在宁国市港口湾水库窑上水域从事垂钓活动,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活泥鳅被就地放生处理。2022年3月至9月,章从根多次乘船在港口湾水库多个库汊实施非法垂钓作业,钓获细鳞斜颌鲴、翘嘴红鲌共计40千克,总垂钓次数达32次,向提供开船(筏)接送及餐饮等服务的黄美祖、宋兴义、胡先彪支付服务费共计7880元。2022年3月28日至9月25日,章从根在港口湾水库小云冲、九家村等水域(北纬N:30°29′20.24″、东经E:118°48′37.56″;北纬N:30°29′39.41″ 、东经E:118°48′21.80″)先后垂钓共21次,向提供开船接送及餐饮等服务的黄美祖支付5210元(乘船费1860元、餐饮费500元、购买土鸡费2200元、诱鱼窝料及购买活饵费650元)。2022年4月15日至6月8日,章从根在港口湾水库山佰坑附近水域(北纬N:30°28′35.24″、 东经E:118°47′42.56″)先后垂钓共5次,向提供划排(电推式“三无”排筏)接送及餐饮住宿等服务的胡先彪支付1690元(坐排费490元、餐饮费460元、住宿费600元、诱鱼窝料费140元)。2022年3月19日至7月1日,章从根在港口湾水库施坑坞等水域(北纬N:30°30′25.34″、东经E:118°48′53.01″)先后垂钓共6次,向提供开船(方塘乡5号农用自备船)接送及餐饮等服务的宋兴义支付980元(船费400元、餐饮服务费等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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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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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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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章从根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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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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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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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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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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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美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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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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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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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7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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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渔)罚〔20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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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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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7日18时30分,章从根乘坐黄美祖驾驶的铁皮船(方塘乡15号农用自备船),携带筏竿4套、探鱼器1套(电瓶1台、探鱼显示屏1台、照明灯2只)及2千克活泥鳅,在宁国市港口湾水库窑上水域从事垂钓活动,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活泥鳅被就地放生处理。2022年3月至9月,章从根多次乘船在港口湾水库多个库汊实施非法垂钓作业,钓获细鳞斜颌鲴、翘嘴红鲌共计40千克,总垂钓次数达32次,向提供开船(筏)接送及餐饮等服务的黄美祖、宋兴义、胡先彪支付服务费共计7880元。2022年3月28日至9月25日,章从根在港口湾水库小云冲、九家村等水域(北纬N:30°29′20.24″、东经E:118°48′37.56″;北纬N:30°29′39.41″ 、东经E:118°48′21.80″)先后垂钓共21次,向提供开船接送及餐饮等服务的黄美祖支付5210元(乘船费1860元、餐饮费500元、购买土鸡费2200元、诱鱼窝料及购买活饵费650元)。2022年4月15日至6月8日,章从根在港口湾水库山佰坑附近水域(北纬N:30°28′35.24″、 东经E:118°47′42.56″)先后垂钓共5次,向提供划排(电推式“三无”排筏)接送及餐饮住宿等服务的胡先彪支付1690元(坐排费490元、餐饮费460元、住宿费600元、诱鱼窝料费140元)。2022年3月19日至7月1日,章从根在港口湾水库施坑坞等水域(北纬N:30°30′25.34″、东经E:118°48′53.01″)先后垂钓共6次,向提供开船(方塘乡5号农用自备船)接送及餐饮等服务的宋兴义支付980元(船费400元、餐饮服务费等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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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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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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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黄美祖违法所得(开船接送费)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元整(¥1860.00); 2.对黄美祖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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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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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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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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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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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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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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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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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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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2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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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渔)罚〔20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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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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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7日18时30分,章从根乘坐黄美祖驾驶的铁皮船(方塘乡15号农用自备船),携带筏竿4套、探鱼器1套(电瓶1台、探鱼显示屏1台、照明灯2只)及2千克活泥鳅,在宁国市港口湾水库窑上水域从事垂钓活动,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活泥鳅被就地放生处理。2022年3月至9月,章从根多次乘船在港口湾水库多个库汊实施非法垂钓作业,钓获细鳞斜颌鲴、翘嘴红鲌共计40千克,总垂钓次数达32次,向提供开船(筏)接送及餐饮等服务的黄美祖、宋兴义、胡先彪支付服务费共计7880元。2022年3月28日至9月25日,章从根在港口湾水库小云冲、九家村等水域(北纬N:30°29′20.24″、东经E:118°48′37.56″;北纬N:30°29′39.41″ 、东经E:118°48′21.80″)先后垂钓共21次,向提供开船接送及餐饮等服务的黄美祖支付5210元(乘船费1860元、餐饮费500元、购买土鸡费2200元、诱鱼窝料及购买活饵费650元)。2022年4月15日至6月8日,章从根在港口湾水库山佰坑附近水域(北纬N:30°28′35.24″、 东经E:118°47′42.56″)先后垂钓共5次,向提供划排(电推式“三无”排筏)接送及餐饮住宿等服务的胡先彪支付1690元(坐排费490元、餐饮费460元、住宿费600元、诱鱼窝料费140元)。2022年3月19日至7月1日,章从根在港口湾水库施坑坞等水域(北纬N:30°30′25.34″、东经E:118°48′53.01″)先后垂钓共6次,向提供开船(方塘乡5号农用自备船)接送及餐饮等服务的宋兴义支付980元(船费400元、餐饮服务费等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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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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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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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胡先彪违法所得(划排接送费)人民币肆佰玖拾元整(¥490.00); 2.对胡先彪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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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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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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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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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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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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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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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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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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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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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渔)罚〔20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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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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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7日18时30分,章从根乘坐黄美祖驾驶的铁皮船(方塘乡15号农用自备船),携带筏竿4套、探鱼器1套(电瓶1台、探鱼显示屏1台、照明灯2只)及2千克活泥鳅,在宁国市港口湾水库窑上水域从事垂钓活动,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活泥鳅被就地放生处理。2022年3月至9月,章从根多次乘船在港口湾水库多个库汊实施非法垂钓作业,钓获细鳞斜颌鲴、翘嘴红鲌共计40千克,总垂钓次数达32次,向提供开船(筏)接送及餐饮等服务的黄美祖、宋兴义、胡先彪支付服务费共计7880元。2022年3月28日至9月25日,章从根在港口湾水库小云冲、九家村等水域(北纬N:30°29′20.24″、东经E:118°48′37.56″;北纬N:30°29′39.41″ 、东经E:118°48′21.80″)先后垂钓共21次,向提供开船接送及餐饮等服务的黄美祖支付5210元(乘船费1860元、餐饮费500元、购买土鸡费2200元、诱鱼窝料及购买活饵费650元)。2022年4月15日至6月8日,章从根在港口湾水库山佰坑附近水域(北纬N:30°28′35.24″、 东经E:118°47′42.56″)先后垂钓共5次,向提供划排(电推式“三无”排筏)接送及餐饮住宿等服务的胡先彪支付1690元(坐排费490元、餐饮费460元、住宿费600元、诱鱼窝料费140元)。2022年3月19日至7月1日,章从根在港口湾水库施坑坞等水域(北纬N:30°30′25.34″、东经E:118°48′53.01″)先后垂钓共6次,向提供开船(方塘乡5号农用自备船)接送及餐饮等服务的宋兴义支付980元(船费400元、餐饮服务费等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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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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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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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宋兴义违法所得(开船接送费)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2.对宋兴义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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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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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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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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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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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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