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211-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11月第一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07 发布日期: 2022-11-07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11月第一周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11-07 11:36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程存法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30****4415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13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2年10月29日9时52分,当事人程存法在宁国市农批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29日9时52分,当事人程存法在宁国市农批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程存法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2/10/31 2022/10/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龚庆云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1569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14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2年10月31日09时7分,当事人龚庆云在宁国市大华市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31日09时7分,当事人龚庆云在宁国市大华市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龚庆云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2/11/01 2022/11/0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王财章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090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15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2年10月31日08时10分,当事人王财章在宁国市西立桥巷盐库门前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31日08时10分,当事人王财章在宁国市西立桥巷盐库门前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财章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2/10/31 2022/10/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罗斌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9****1214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16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2年11月1日09时30分,当事人罗斌在宁国市青龙西路老家柴火灶旁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1月1日09时30分,当事人罗斌在宁国市青龙西路老家柴火灶旁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罗斌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2/11/01 2022/11/0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桂小年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8424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17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2年10月31日16时30分,当事人桂小年在宁国市东津小学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31日16时30分,当事人桂小年在宁国市东津小学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桂小年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2/11/01 2022/11/0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沈佳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3822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18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年11月1日10时20分,当事人沈佳在宁国市滨河路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800平大型瑜伽普拉提馆(YOGAHOSE)宁国西津店月底盛大开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1月1日10时20分,当事人沈佳在宁国市滨河路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800平大型瑜伽普拉提馆(YOGAHOSE)宁国西津店月底盛大开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沈佳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2/11/01 2022/11/0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江小莲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720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19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2年11月2日09时10分,当事人江小莲在宁国市大华市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1月2日09时10分,当事人江小莲在宁国市大华市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江小莲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2/11/02 2022/11/02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张贤 自然人 身份证 341881****2624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20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2年11月1日16时12分,当事人张贤在宁国市独山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1月1日16时12分,当事人张贤在宁国市独山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贤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2/11/02 2022/11/02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赵士柱 自然人 身份证 370481****8118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21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2年11月1日17时30分,当事人赵士柱在宁国市南后巷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棉花糖)。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1月1日17时30分,当事人赵士柱在宁国市南后巷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棉花糖)。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赵士柱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2/11/03 2022/11/03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宣善义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1579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22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年11月3日09时58分,当事人宣善义在宁国市宁中宿舍小区楼道内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专业管道疏通13355637195”。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1月3日09时58分,当事人宣善义在宁国市宁中宿舍小区楼道内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专业管道疏通13355637195”。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宣善义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2/11/03 2022/11/03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潘登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017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23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2年11月3日15时30分,当事人潘登在宁国市柏枝巷停车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1月3日15时30分,当事人潘登在宁国市柏枝巷停车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潘登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2/11/03 2022/11/03 处罚决定日期+1年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