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05
依据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皖1802执恢4667号,将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予以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义务人
不动产坐落
1
皖(2017)宁国不动产证明第0006675号
陈刚
彭燕、秦正辉
中鼎公寓二期D-16幢4-602室
宁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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