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有关行业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皖发〔2022〕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要求,依据《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办〔2019〕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区域评估运行机制,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现就建立“用地清单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用地清单制”,指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以宁国市“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为基础,主动对拟出让地块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已经开展专项评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仍处于有效期内并符合当前管理要求的评估事项,无需重复开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园区)和新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其他具备条件区域的项目可参照执行。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二、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用地清单制”的组织实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提出拟出让地块管理要求及技术设计要点,作为建设单位开展工程设计以及审批部门开展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市发改委:根据区域节能评估结果,提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提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国土绿化、森林资源管理意见以及古树名木保护、不占自然保护地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是否位于其他已经环保许可项目或规划的环境防护距离内;涉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管理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市住建局:提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以及依据职责职能提出历史建筑保护及管理要求。指导市政服务单位提出地块及周边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等公共设施现状、连接点及连接设计、以及提出战时功能、防护等级、平时用途和连通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市水利局:提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范围、再生水管理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市文旅局:提出地上、地下文物保护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市应急局: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管控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市科技局: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市气象局:提出气候可行性论证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通信管理部门:提出地块及周边相关通讯管线和设施现状情况以及周边的连接点、连接设计要求;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国网宁国供电公司:提出供电管线和设施等的现状,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出让地块配套建设的供电设施的意见和建设标准等,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除以上主管部门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征询意见。
三、组织实施
(一)信息推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按照工作职责,牵头组织将拟出让地块的规划基本情况、宗地信息(包括空间位置矢量图形、现场照片)等,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发送给指标来源单位。
(二)联合审查
指标来源单位应当在收到牵头单位发出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含第三方普查、评估、现场勘察时间)依职责提出管控要求,确保所提出管控要求完整详实、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并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上传反馈给牵头单位,一经上传确认即视为正式意见。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的,可与牵头单位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意见反馈时间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清单确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指标来源单位提出的管控要求,汇总形成“用地清单”(参考附件1-1)。
(四)清单交付
土地出让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将“用地清单”一并交付用地受让人,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五)清单管理
市直有关单位和有关行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开展项目后续报建、验收等工作,原则上不得变更“用地清单”的内容。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修改的,由提出调整修改的部门将调整修改结果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和自然资源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信息化技术支撑
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为基础,开发“用地清单”功能模块,用于“用地清单”的推送、审查、查询、修改等。
(二)建立专人联络组织机制
各有关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用地清单”管理工作,按要求将地块涉及的管控要求上传至“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确保“用地清单”及时生成。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用地清单(参考)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