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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206-00143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政策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本级文件】宁国市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27 发布日期: 2022-06-27
【本级文件】宁国市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2-06-27 14:55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目标任务
  到2022年底,全市建成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39个(包括民生实事任务),其中城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17个(主城区每个社区至少建成1个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农村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4个;具有面向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能力的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18个。
  2023-2025年,老年助餐服务持续推进、不断完善,进一步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助餐服务,全面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多元主体参与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老年助餐服务布局
  1. 合理布局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就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城市社区按照10分钟就餐服务圈合理布局,农村优先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布点,就近解决老年人吃饭不便问题。
  2. 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严格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补齐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二)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1. 整合现有存量资源。依托现有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站、闲置的中小学校舍、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托育设施等存量设施资源,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支持社区和行政村使用集体经济收入发展老年助餐服务。
  2. 引导餐饮企业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鼓励连锁化运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鼓励支持大型连锁化餐饮企业利用社区门店开设老年餐桌。鼓励支持食品安全和质量有保证的小型餐馆就近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3. 开发居住小区助餐服务。支持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利用距离近、人员熟、条件好等自身优势,因地制宜,依托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用房,在居民小区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也可以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送餐上门服务。
  4. 鼓励有资质食堂向老年人开放。鼓励辖区内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堂对老年人开放。支持居民区内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在院老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对老年人开放。
  5. 鼓励公益慈善力量参与。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通过冠名捐助等方式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组织开展冠名认捐活动,符合条件的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发挥互助社职能,根据居民意愿,采取邻里互助、亲友帮助等方式,结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社区联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三)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1. 规范助餐服务。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和标准,发布工作指引。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至少应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早、晚餐服务,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除外)。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制定食谱且每周更新,有条件的可提供老年营养餐。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六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实现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实行区域内通用。
  2. 拓展服务内容。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将就餐配餐服务与其他为老服务项目结合,或承办运营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利用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在非就餐时间开展知识讲座、健康咨询、文体娱乐、社交互动等活动,让餐桌同时成为“书桌”“茶桌”“棋牌桌”。鼓励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提供就餐服务,通过社会化运营提高自我造血能力。
  3. 加强日常监管。民政、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日常监管,每半年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乡镇(街道)要以老年人满意度为核心评估指标,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适时调整供应商。健全全流程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进货查验、消毒、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杜绝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确保老人饮食安全。各老年食堂、助餐点需按要求建设视频厨房,并接入“食安宁国”互联网监管系统,按要求上传各项食品安全信息。
  (四)创新老年助餐服务配送
  1.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送餐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公司和其他市场化物流公司合作为老年人送餐。发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2. 探索发展“移动型”助餐服务。支持依托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利用符合规定的“移动型”助餐车配送老年助餐点或进小区送餐。
  3. 加强疫情等特殊情况下老年助餐服务保障。做好疫情、雨雪冰冻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助餐保障预案,由助餐服务机构、第三方社会力量直接配送到老年人家中或就近的老年助餐点,保障疫情等特殊情况下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三、支持政策
  (一)拓宽资金保障渠道。追加老年助餐服务财政预算,大力支持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可持续发展,足额发放建设、运营及老年就餐补助;统筹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补资金、上级有关补助资金,减轻本级财政压力。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进一步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通过“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志愿做一点”的多方支持方式,让老年人愿意吃、吃得好,企业愿运营、能运营,实现互利双赢、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资金补助政策。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资金补助分为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就餐补助。
  1. 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建老年助餐设施,根据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助,对中央厨房、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餐饮企业设立老年餐桌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依托已建成的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如若改扩建,根据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 运营补助。原则上,月平均助餐老人数在1200人次、900人次、600人次以上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分别给予每年不低于8万元、6万元、5万元的运营补助。运营补助可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水电费、物业费等。
  上述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3. 就餐补助。将低保、特困、高龄独居、重度残疾、计划生育失独、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社区居家养老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纳入补助范围,60-69岁、70-79岁、80岁以上的每餐分别补助不少于2元、3元、4元。在保障好上述人员的基础上,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全覆盖纳入补助,60-69岁、70-79岁、80岁以上的每餐分别补助不少于1元、2元、3元。同时结合财政资金投入情况、村(社区)集体经济状况和社会力量参与情况,合理提高补助标准,每天补助不少于1餐。
  就餐补助所需经费由街道(乡镇)予以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季度与助餐服务机构结算。
  (三)落实其他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无偿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同时对享受此政策的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市民政部门核实并确定清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严格监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对承租其房产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主体,给予租金减免。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居民提供自有用房用于开展公益性老年助餐服务,给予租金优惠。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序号

重点任务

时限要求

责任单位(共同牵头事项排名不分先后)

1

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布局。

20227月底前,完成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布点方案。

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2

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2022年底,建成城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17个,农村老年食堂(年助餐点)老不少于418个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全部对外开放,提供老年助餐服务。2023-2025年根据省定任务,持续推进。

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3

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助餐服务;鼓励线上订餐、送餐平台参与送餐上门服务。

20227月底前,制定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

民政局牵头,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开发居住小区助餐服务。

202210月底前,印发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文件。

民政局、住建局

5

鼓励公益慈善力量参与。

20229月底前,制定公益慈善力量冠名资助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开展公益慈善力量冠名认捐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活动。

民政局

6

制定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引。

20227月底前,制定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引。

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7

加强老年助餐服务日常监管

每半年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

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

8

完善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就餐补助等扶持政策。

20229月底前,制定出台老年助餐服务扶持政策。

财政局牵头,民政局、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居民价格政策。

常态化落实相关政策。

发改委牵头,税务局、财政局、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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