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2012年7月,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管字〔2012〕131号,以下简称《办法》),启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十年来,参加等级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达到471家次,参评率为32.5%。其中,共有465家获得3A以上等级,占全省性社会组织总数的32%。
2021年12月,民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社会组织评估实践,制定了《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1〕96号)。为适应形势任务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我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我们参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1〕96号),着手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2022年8月,省民政厅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22日,省民政厅书面向省委组织部等25家省直业务主管单位及各市民政局征求意见,并通过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安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地市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意见建议。收到反馈意见3条,均未采纳。9月30日,《办法(送审稿)》通过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11月4日,《办法(送审稿)》经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三、《办法》修订情况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并对评估工作遵循的原则进行了完善。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部分:主要对可以申请参评的条件和不予参评的情形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将党建工作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突出强调评估要充分反映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作用发挥情况,树立鲜明导向。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部分:首次将评估专家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写入《办法》,明确了各自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承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在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的人员条件中增加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人员组成中增加高等院校、人大政协的有关专业人士和资深党务工作者,进一步完善了委员会成员构成。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办法部分:主要对评估程序进行了优化细化,明确了责任主体、办理时限、评估方式等,确保评估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第五章回避与复核部分:主要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举报权,并提出必要时,复核委员会可以进行实地复核。
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部分:主要明确建立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增加将社会组织评估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对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以作出降低甚至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评估机构职责。《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由评估专家初步评估、评估委员会确定结论、复核委员会裁定,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
二是明确具体实施机构。设立评估办公室,明确民政部门可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社会组织初评,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确保评估工作有序高效。
三是明确评估经费来源。《办法》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为做好评估工作提供了经费支撑。
政策咨询部门:安徽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张跃东
联系方式:0551-65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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