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其自立自强,更好地融入社会,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省民政厅等11部门联合制定《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下,我省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儿童“养治教康”能力水平持续提升,但机构养育成年孤儿安置方面仍缺乏制度性安排。机构集中养育的成年孤儿,由于家庭生活缺失,在福利机构中度过一生,不利于成年孤儿自我发展和自立自强。
为此,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厅主动对标沪苏浙儿童福利领域政策措施,充分汲取上海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经验做法,在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的基础上,今年4月起草了《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向省未保委成员单位和16个地市民政局征求意见建议,并书面向沪苏浙民政厅(局)征求意见,截至6月2日,收到省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残联反馈意见6条,全部采纳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二、政策依据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规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其户籍、就学、就业、住房、社保等安置问题,并及时办理离院手续。
《民政部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规定:优化实施儿童成年后安置政策。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儿童成年后实现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就业帮扶。对符合参军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关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经验做法,我省学习借鉴。
三、主要内容
一是实施分类安置。明确安置对象为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对有能力进入社会工作和生活的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化安置;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二是优化安置流程。《送审稿》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在孤儿成年前6个月内对其进行评估,制定安置方案,在孤儿成年前1个月,将安置方案报机构所属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未保委主要成员单位审批。跨区域养育的成年孤儿安置方案,由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制定,方案报机构所属设区的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未保委主要成员单位审批。
三是细化安置措施。《送审稿》明确,对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作出安置批复的民政部门将安置方案和审批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协调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送审稿》要求,市级民政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实地督导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发现问题和漏洞迅速整改到位。各地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推广示范典型。各级民政部门将成年孤儿妥善安置工作纳入综合评估考核内容。
政策咨询部门:安徽省民政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处(儿童福利处)
联系人:陈浩
咨询电话:0551-6560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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