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使用申请
2、属地政府初审意见(正式发文文件)
3、发改委等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乡村规划许可或规划设计条件等。涉及“两公一住”(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附环保部门土壤污染评价相关批复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即用地批复及所有权证书等)
6、涉及报批占用耕地的提供耕地占用税
7、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材料村委会并签署意见和土地补偿凭证(复印件1份);土地所有权人和用地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8、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电子版(应与规划面积一致)及纸质版(纸质版盖章一式三份)、txt坐标文件(大地2000坐标)
9、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属入股、联营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申请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原件1份)及交纳补偿费凭证(复印件1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用地单位公章
附:建设单位申请报告模板
五、重要备注:
1、投资规模小,发改委未立项或备案,但经市财政、农业农村局等已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可以将相关文件认定为项目批准文件,视同已立项。
2、对已建设完成,无规划建设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及经住建部门确认的消防报告。
3、规划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不动产登记中心凭核实后的规划许可证和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鉴定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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