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20032569337/202212-00020 | 组配分类: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11月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公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12-02 | 发布日期: | 2022-12-02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备注 |
罗斌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9****1214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16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1日09时30分,当事人罗斌在宁国市青龙西路老家柴火灶旁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日09时30分,当事人罗斌在宁国市青龙西路老家柴火灶旁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罗斌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11/01 | 2022/11/0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桂小年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8424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17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10月31日16时30分,当事人桂小年在宁国市东津小学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0月31日16时30分,当事人桂小年在宁国市东津小学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桂小年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01 | 2022/11/0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沈佳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3822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18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2年11月1日10时20分,当事人沈佳在宁国市滨河路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800平大型瑜伽普拉提馆(YOGAHOSE)宁国西津店月底盛大开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日10时20分,当事人沈佳在宁国市滨河路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800平大型瑜伽普拉提馆(YOGAHOSE)宁国西津店月底盛大开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沈佳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11/01 | 2022/11/0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江小莲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720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19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2日09时10分,当事人江小莲在宁国市大华市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日09时10分,当事人江小莲在宁国市大华市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江小莲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11/02 | 2022/11/02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张贤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1881****2624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20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1日16时12分,当事人张贤在宁国市独山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日16时12分,当事人张贤在宁国市独山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贤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11/02 | 2022/11/02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赵士柱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70481****811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21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日17时30分,当事人赵士柱在宁国市南后巷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棉花糖)。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日17时30分,当事人赵士柱在宁国市南后巷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棉花糖)。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赵士柱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11/03 | 2022/11/0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宣善义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1****1579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22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2年11月3日09时58分,当事人宣善义在宁国市宁中宿舍小区楼道内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专业管道疏通13355637195”。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2022年11月3日09时58分,当事人宣善义在宁国市宁中宿舍小区楼道内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专业管道疏通13355637195”。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宣善义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2022/11/03 | 2022/11/0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潘登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017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23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3日15时30分,当事人潘登在宁国市柏枝巷停车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3日15时30分,当事人潘登在宁国市柏枝巷停车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潘登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11/03 | 2022/11/0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陈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2015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24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2年11月3日09时01分许,当事人陈涛在宁国市润城小区内张贴宣传品。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3日09时01分许,当事人陈涛在宁国市润城小区内张贴宣传品。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涛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07 | 2022/11/0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熊慧宁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806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25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7日13时50分,当事人熊慧宁在宁国市迎宾路西立桥巷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7日13时50分,当事人熊慧宁在宁国市迎宾路西立桥巷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熊慧宁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11/07 | 2022/11/0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许瑞瑞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1226****596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26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5日08时56分,当事人许瑞瑞在宁国市南山东路宁阳新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5日08时56分,当事人许瑞瑞在宁国市南山东路宁阳新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许瑞瑞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 0.005000 | 2022/11/07 | 2022/11/0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徐凯文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001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27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4日9时52分,当事人徐凯文在宁国市山门南路中鼎公寓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4日9时52分,当事人徐凯文在宁国市山门南路中鼎公寓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徐凯文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07 | 2022/11/0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杨福喜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5814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28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4日14时20分,当事人杨福喜在宁国市山门北路汇丰花园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4日14时20分,当事人杨福喜在宁国市山门北路汇丰花园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杨福喜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07 | 2022/11/0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杨建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1881****7215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29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6日11时,当事人杨建明在宁国市宁国中学附近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6日11时,当事人杨建明在宁国市宁国中学附近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杨建明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2/11/07 | 2022/11/0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李小莲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025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30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3日15时30分,当事人李小莲在宁国市鸿韦路兴美步行街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3日15时30分,当事人李小莲在宁国市鸿韦路兴美步行街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小莲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08 | 2022/11/0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柯永成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13027****651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31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0月31日21时18分,当事人柯永成在宁国市凤形安置区一期小区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0月31日21时18分,当事人柯永成在宁国市凤形安置区一期小区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柯永成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08 | 2022/11/0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杨雅婷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1****1547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32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0月31日21时20分,当事人杨雅婷在宁国市嵩山路四季花城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0月31日21时20分,当事人杨雅婷在宁国市嵩山路四季花城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杨雅婷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2022/11/08 | 2022/11/0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年静茹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0321****1807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34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3日16时02分,当事人年静茹在宁国市青龙东路伟华公寓小区旁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3日16时02分,当事人年静茹在宁国市青龙东路伟华公寓小区旁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年静茹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08 | 2022/11/0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汪欣倩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464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35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4日08时10分,当事人汪欣倩在宁国市西津街道幸福城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4日08时10分,当事人汪欣倩在宁国市西津街道幸福城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汪欣倩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11/11 | 2022/11/1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姚永梅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940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36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4日08时,当事人姚永梅在宁国市津河路惠丰大酒店前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4日08时,当事人姚永梅在宁国市津河路惠丰大酒店前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姚永梅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11 | 2022/11/1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雍自忠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01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37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2日12时40分,当事人雍自忠在宁国市宁阳东路老津中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日12时40分,当事人雍自忠在宁国市宁阳东路老津中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雍自忠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11/11 | 2022/11/1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王保平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72922****145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38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4日9时10分,当事人王保平在宁国市山门南路中鼎幼儿园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4日9时10分,当事人王保平在宁国市山门南路中鼎幼儿园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王保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2022/11/14 | 2022/11/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吴秋红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1522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39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4日08时30分,当事人吴秋红在宁国市胡乐路怡康园小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4日08时30分,当事人吴秋红在宁国市胡乐路怡康园小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吴秋红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14 | 2022/11/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周永耀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8213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0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4日10时15分,当事人周永耀在宁国市南山路(原)永盛宾馆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4日10时15分,当事人周永耀在宁国市南山路(原)永盛宾馆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周永耀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11/15 | 2022/11/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閤双枝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1****1564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1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5日08时57分,当事人閤双枝在宁国市南山路宁阳新苑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玉米饼)。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5日08时57分,当事人閤双枝在宁国市南山路宁阳新苑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玉米饼)。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閤双枝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15 | 2022/11/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胡忠海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1****2254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2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5日9时29分,当事人胡忠海在宁国市仙霞路邮政储蓄银行旁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5日9时29分,当事人胡忠海在宁国市仙霞路邮政储蓄银行旁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胡忠海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2022/11/15 | 2022/11/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陈培山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012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3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0日09时38分许,当事人陈培山在滨江大道驾驶皖0901191农用车运输散装货物(砂)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0日09时38分许,当事人陈培山在滨江大道驾驶皖0901191农用车运输散装货物(砂)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培山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2/11/15 | 2022/11/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王浩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1602****061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4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5日15时51分,当事人王浩在宁国市南山路中鼎公司1号门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鱼)。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5日15时51分,当事人王浩在宁国市南山路中鼎公司1号门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鱼)。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王浩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2022/11/15 | 2022/11/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李建国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4617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5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6日8时47分,当事人李建国在宁国市国泰路中国农批市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山核桃)。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6日8时47分,当事人李建国在宁国市国泰路中国农批市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山核桃)。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李建国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2022/11/16 | 2022/11/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郭远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6813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6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6日8时42分,当事人郭远军在宁国市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国泰路中国农批市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6日8时42分,当事人郭远军在宁国市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国泰路中国农批市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郭远军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2022/11/16 | 2022/11/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曾先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1****6239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7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6日10时50分,当事人曾先进在宁国市南山路联益花园小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6日10时50分,当事人曾先进在宁国市南山路联益花园小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曾先进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16 | 2022/11/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黄家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1****4215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8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21日16时38分,当事人黄家涛在宁国市宁港路百信俪郡小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1日16时38分,当事人黄家涛在宁国市宁港路百信俪郡小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黄家涛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22 | 2022/11/22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王坤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1222****2730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9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22日14时55分,当事人王坤在宁国市宁墩路时代尊城小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二手手机)。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2日14时55分,当事人王坤在宁国市宁墩路时代尊城小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二手手机)。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王坤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23 | 2022/11/2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钱又来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823****533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50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22日15时35分,当事人钱又来在宁国市宁港路双龙村委会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2日15时35分,当事人钱又来在宁国市宁港路双龙村委会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钱又来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11/23 | 2022/11/2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刘福武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1****179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51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23日10时25分,当事人刘福武在宁国市南山路书香名邸小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螃蟹)。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3日10时25分,当事人刘福武在宁国市南山路书香名邸小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螃蟹)。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刘福武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11/23 | 2022/11/2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徐艳梅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12727****262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52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23日11时10分,当事人徐艳梅在宁国市南山路格林春天小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3日11时10分,当事人徐艳梅在宁国市南山路格林春天小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徐艳梅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23 | 2022/11/2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李文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1221****8271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53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2年11月22日10时17分,当事人李文涛在宁国市青华路荷香嘉苑门面房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1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2日10时17分,当事人李文涛在宁国市青华路荷香嘉苑门面房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1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文涛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11/24 | 2022/11/2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吴震东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0223****6710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54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24日10时11分,当事人吴震东在宁国市独山路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芒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4日10时11分,当事人吴震东在宁国市独山路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芒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吴震东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24 | 2022/11/2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徐柏林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30825****2935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55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24日9时45分,当事人徐柏林在宁国市双龙巷百信丽郡小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橘子)。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4日9时45分,当事人徐柏林在宁国市双龙巷百信丽郡小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橘子)。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徐柏林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24 | 2022/11/2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汪玉萍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1****4822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56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24日16时15分,当事人汪玉萍在宁国市独山路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李子)。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4日16时15分,当事人汪玉萍在宁国市独山路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李子)。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汪玉萍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2022/11/25 | 2022/11/2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史海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12822****5531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57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25日10时,当事人史海在宁国市西津街道罗溪村彩虹路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5日10时,当事人史海在宁国市西津街道罗溪村彩虹路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史海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2/11/29 | 2022/11/2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韩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5419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58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26日15时,当事人韩军在宁国市鸿儒世家工地门口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6日15时,当事人韩军在宁国市鸿儒世家工地门口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韩军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2/11/29 | 2022/11/2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陈桂林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1****3622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59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28日8时42分,当事人陈桂林在宁国市双龙路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家禽)。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8日8时42分,当事人陈桂林在宁国市双龙路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家禽)。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陈桂林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29 | 2022/11/2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张日昌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1021****859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60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2年11月28日16时,当事人张日昌在宁国市宁阳路罗莱家纺门面房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1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8日16时,当事人张日昌在宁国市宁阳路罗莱家纺门面房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1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日昌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11/30 | 2022/11/30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宁国市群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NRTR34B | 李黎飞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62号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24日22时50分,当事人宁国市群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宁国市凤形路老西津大桥下内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4日22时50分,当事人宁国市群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宁国市凤形路老西津大桥下内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国市群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 0.500000 | 2022/11/30 | 2022/11/30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宋家坤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0421****3814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63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29日15时45分,当事人宋家坤在宁国市怀安大道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榴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9日15时45分,当事人宋家坤在宁国市怀安大道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榴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宋家坤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30 | 2022/11/30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唐爱扬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0421****3814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64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29日16时03分,当事人唐爱扬在宁国市怀安大道与宜黄县交叉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榴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29日16时03分,当事人唐爱扬在宁国市怀安大道与宜黄县交叉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榴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唐爱扬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11/30 | 2022/11/30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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