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予以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附:宁国市税务局11月份非正常户认定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宁国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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