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宣宁卫消罚〔2022〕2号
当事人:宁国市快乐人大药房
地址:宁国市仙霞镇仙霞村岩山一组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2年11月1日经营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盖章
2022年12月5日
检查人员:付敬明、陈征
执法证号:12120320002、12120320026
联系电话:0563-4038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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