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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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1.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 2.应急方案科学、可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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