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4952262G/202209-00140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应急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关于印发宁国市2022-2024年度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宁政办秘〔2022〕70号 |
生成日期: | 2022-09-08 | 发布日期: | 2022-09-08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国市2022-2024年度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7日
宁国市2022-2024年度烟花爆竹
零售许可工作方案
为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666号令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20〕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配合实施城区全面禁放工作,统筹规划,合理布设2022-2024年度乡、镇和有关街道位于城市禁放区以外区域的烟花爆竹零售店。
1、在城区禁放区之外,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为利于监管、保障安全,布点工作实施总量控制、有序引导。本次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拟布设总数为121家(详见附件1);
2、禁放区内一律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经营许可;
3、各乡、镇、街道在上报拟设烟花爆竹经营店时要切实摸清店址周边情况,严格执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93号要求的安全距离规定。
二、公开拍卖,规范管理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本轮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期限为2年(2022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拍卖工作由市应急局牵头,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组织实施。拍卖参考价根据上一轮各经营点拍卖、经营情况由应急局党委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具体见附件1)。
(二)拍卖款的使用。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权拍卖款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支付委托人拍卖佣金(不超过拍卖总款的3%)、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及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费用(不超过拍卖总款的2%),剩余款项划拨给市应急局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市应急局(70%)及乡镇、有关街道(30%)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等安全生产工作。
(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文化程度及身体条件能适应烟花爆竹行业的需要,服从主管部门和属地的安全监管。取得经营权后,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具备的安全条件。烟花爆竹零售店实行专店经营,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必须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并经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资质机构”)或专家(不少于2人)审核合格,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2、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门窗、洞口相通,不应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3、烟花爆竹零售店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经营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4、烟花爆竹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5、烟花爆竹零售店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店与店间有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最小间距为80米);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图书馆、展览馆、文物古迹等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公共建筑,危化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6、烟花爆竹零售店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7、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申请。有意参入2022-2024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申请人,必须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过期一律不予受理),向所在地乡镇、有关街道应急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经营烟花爆竹的书面申请书2份(见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二)对拟用经营场所的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安排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各申请人拟用经营场所进行初审(见附件3),符合条件或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在初审表上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原有零售店初审意见应注明该店前期是否守法经营、服从管理等内容)。
(三)办理竞拍手续。申请人持乡镇(街道)签署初审合格意见的初审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拍卖公司指定报名点办理参入竞拍的相关手续(具体见拍卖公告)。
(四)公告与拍卖。按照拍卖公告公布的拍卖规则及要求参与竞拍,取得经营权。流标后原则上不予补拍、取消布点,如确需补拍须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组审核同意。中标后弃标的按《拍卖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安全培训。取得经营权的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培训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六)经营现场审查。经营权确认后,各申请人自行委托资质机构或专家(不少于2人)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合格意见(样表见附件5)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为确保经营场所选址及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在烟花爆竹零售店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集镇及部分重点路段沿线,按零售店序号和取得经营权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先竞拍取得经营权的可在核定范围内优先选址,且后店与前店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1、经营场所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根据资质机构或专家意见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表》(附件4)乡镇“审查意见栏”上签署“符合安全条件,同意上报”的明确意见,并提供申请人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2份、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安全承诺2份(附件6)报送至市民之家二楼投资项目综合窗口受理。
2、对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不符合的,可以规定期限予以整改,或在布点方案规定范围内就近重新选址,经资质机构或专家确认后,重新上报审核。
3、市民之家窗口受理后,及时将材料移交市应急局危化科。市应急局危化科会同各乡镇(街道)对经营场所进行发证前现场核查。
4、申请人取得经营权后不能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整改后经审核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取消经营许可资格,拍卖价款可依程序申请,在扣除拍卖公司佣金及相关费用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七)经营许可证核发。经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材料齐全及核查合格后,市应急局在许可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四、严格要求,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联系主任、应急局局长任副组长,公安、城管、市场监管、应急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宣传推广。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要加大许可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布点方案,按时有序完成本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
(三)严把许可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标准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周边和内部安全条件进行首次现场勘验,认真核对许可资料,资料不齐的及时告知经营户进行补正,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一律不得上报。
(四)明确工作责任。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运、城管、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并设立举报联系电话(市长热线:12350;宁国市公安局:110;宁国市应急局举报电话:4303110)。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国市2022-2024年度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2. 2022-2024年宁国市烟花爆竹零售店设点分布表
3.经营烟花爆竹的书面申请书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初审表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表
6.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条件现场审查表
7.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安全承诺
附件1
宁国市2022-2024年度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盛清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韩超刚市政府办四级主任科员
操金荣应急局局长
成员:徐殿平公安局副局长
何正启城管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教导员
凌国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永祥应急局副局长
刘亮港口镇党委副书记
吴雷中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雷何环云梯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纪畅仙霞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郑彬万家乡武装部长
朱军南极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蒋木青宁墩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郭晨梅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徐博闻胡乐镇武装部长
张波甲路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贺天超霞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程华民方塘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王维青龙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王传根河沥溪街道武装部长
宋广涛汪溪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张乐宁竹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胜天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局。
附件2
2022-2024年宁国市烟花爆竹
零售店设点分布表
乡镇街道 |
合计 |
序号 |
拟设经营场所 |
本轮底价 |
|
宁墩镇 |
5 |
1 |
宁墩街道 |
1号店 |
25000 |
2 |
2号店 |
25000 |
|||
3 |
吉宁村 |
5000 |
|||
4 |
纽乐村 |
3000 |
|||
5 |
黄岗村 |
2000 |
|||
万家乡 |
5 |
6 |
万家乡街道 |
1号店 |
20000 |
7 |
2号店 |
20000 |
|||
8 |
西泉村 |
10000 |
|||
9 |
大龙村 |
3000 |
|||
10 |
云山村 |
3000 |
|||
南极乡 |
10 |
11 |
南极乡街道 |
1号店 |
12000 |
12 |
2号店 |
12000 |
|||
13 |
梅村孝岭坞至马村组 |
5000 |
|||
14 |
梅村施村至村外组 |
3000 |
|||
15 |
梅村大坞口至五一组 |
3000 |
|||
16 |
梅村村外组至孝岭坞 |
3000 |
|||
17 |
龙川村茶厂组 |
1号店 |
2000 |
||
18 |
2号店 |
2000 |
|||
19 |
江村 |
2000 |
|||
20 |
杨狮村 |
2000 |
|||
竹峰街道 |
2 |
21 |
竹峰村 |
1号店 |
5000 |
22 |
2号店 |
5000 |
|||
港口镇 |
12 |
23 |
港口镇集镇 |
1号店 |
30000 |
24 |
2号店 |
30000 |
|||
25 |
3号店 |
30000 |
|||
26 |
4号店 |
30000 |
|||
27 |
新村社区居委会-原海螺总医院路段 |
1号店 |
5000 |
||
28 |
2号店 |
5000 |
|||
29 |
3号店 |
5000 |
|||
30 |
凉亭村三号井-新村社区居委会路段 |
1号店 |
5000 |
||
31 |
2号店 |
5000 |
|||
32 |
山门村 |
5000 |
|||
33 |
太平村及港口园区 |
3000 |
|||
34 |
灰山村 |
2000 |
|||
青龙乡 |
4 |
35 |
青龙村街道 |
10000 |
|
36 |
龙阁村储家滩 |
5000 |
|||
37 |
龙阁村 |
5000 |
|||
38 |
西林村 |
2000 |
|||
方塘乡 |
5 |
39 |
方塘集镇 |
20000 |
|
40 |
板桥村 |
5000 |
|||
41 |
上坦村 |
3000 |
|||
42 |
潘茶村 |
3000 |
|||
43 |
双村村 |
2000 |
|||
天湖街道 |
4 |
44 |
马村 |
1号店 |
2000 |
45 |
2号店 |
2000 |
|||
46 |
3号店 |
2000 |
|||
47 |
4号店 |
2000 |
|||
梅林镇 |
9 |
48 |
梅林集镇 |
1号店 |
20000 |
49 |
2号店 |
20000 |
|||
50 |
沙埠村 |
20000 |
|||
51 |
田村村 |
5000 |
|||
52 |
桥头村 |
3000 |
|||
53 |
阳山村 |
2000 |
|||
54 |
对山村 |
2000 |
|||
55 |
花园村 |
2000 |
|||
56 |
七都汪村 |
2000 |
|||
胡乐镇 |
7 |
57 |
鸿门街道 |
1号店 |
10000 |
58 |
2号店 |
10000 |
|||
59 |
龙池村 |
10000 |
|||
60 |
胡乐村老街 |
5000 |
|||
61 |
竹川村 |
5000 |
|||
62 |
鸿门村田舍组 |
2000 |
|||
63 |
胡乐村滑都组 |
2000 |
|||
河沥街道 |
6 |
64 |
长虹铺 |
1号店 |
3000 |
65 |
2号店 |
3000 |
|||
66 |
长虹村梅村 |
3000 |
|||
67 |
长虹村黄泥坑组 |
3000 |
|||
68 |
畈村 |
3000 |
|||
69 |
鲍村 |
3000 |
|||
甲路镇 |
7 |
70 |
甲路街道 |
20000 |
|
71 |
庄村街道 |
1号店 |
10000 |
||
72 |
2号店 |
10000 |
|||
73 |
石门村 |
5000 |
|||
74 |
甲路村元川村 |
2000 |
|||
75 |
庄村壬川口组 |
2000 |
|||
76 |
庄村竹棵组 |
2000 |
|||
仙霞镇 |
7 |
77 |
仙霞街道 |
1号店 |
50000 |
78 |
2号店 |
50000 |
|||
79 |
3号店 |
50000 |
|||
80 |
孔夫村 |
20000 |
|||
81 |
杨山村 |
1号店 |
10000 |
||
82 |
2号店 |
10000 |
|||
83 |
龙亭村 |
3000 |
|||
霞西镇 |
7 |
84 |
霞西街道 |
1号店 |
20000 |
85 |
2号店 |
20000 |
|||
86 |
虹龙街道 |
1号店 |
10000 |
||
87 |
2号店 |
10000 |
|||
88 |
上门村 |
2000 |
|||
89 |
石河村 |
2000 |
|||
90 |
朱村村 |
2000 |
|||
汪溪街道 |
9 |
91 |
殷白村小汪村 |
1号店 |
20000 |
92 |
2号店 |
20000 |
|||
93 |
殷白村杨郭村组 |
20000 |
|||
94 |
殷白村高山口组 |
20000 |
|||
95 |
渡口村 |
10000 |
|||
96 |
汪溪村 |
10000 |
|||
97 |
殷白村郭村 |
2000 |
|||
98 |
姚高村喻村组 |
2000 |
|||
99 |
姚高村河南组 |
2000 |
|||
中溪镇 |
15 |
100 |
中溪街道 |
1号店 |
20000 |
101 |
2号店 |
20000 |
|||
102 |
狮桥村 |
1号店 |
10000 |
||
103 |
2号店 |
10000 |
|||
104 |
3号店 |
10000 |
|||
105 |
4号店 |
10000 |
|||
106 |
中田村里章组 |
10000 |
|||
107 |
中田村荷花组 |
10000 |
|||
108 |
石口村 |
1号店 |
8000 |
||
109 |
2号店 |
8000 |
|||
110 |
3号店 |
8000 |
|||
111 |
凤凰村 |
5000 |
|||
112 |
中溪村纽口组 |
5000 |
|||
113 |
中溪村苍岭组 |
5000 |
|||
114 |
中溪村玉华亭组 |
2000 |
|||
云梯乡 |
7 |
115 |
云梯乡329国道沿线 |
1号店 |
50000 |
116 |
2号店 |
50000 |
|||
117 |
3号店 |
50000 |
|||
118 |
4号店 |
50000 |
|||
119 |
5号店 |
50000 |
|||
120 |
6号店 |
50000 |
|||
121 |
毛坦村 |
50000 |
附件3
申请
乡、镇、街道:
我叫,身份证号码:现申请在宁国市镇(乡、街道)村处经营烟花爆竹,自愿参加烟花爆竹经营权竞拍,依法依规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诚信安全经营。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宁国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安全条件
初审表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烟花爆竹店 详细地址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该零售场所其他安全条件,在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后十日内,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整改完毕,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后果自负。 承诺人签字: 时间:2022年月日 |
|||||||
审查内容 |
自审情况 |
初审情况 |
||||||
选址 |
1 |
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
||||||
2 |
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
3 |
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设置在桥下及涵洞内。 |
|||||||
4 |
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
|||||||
5 |
不允许“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楼上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
|||||||
6 |
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
|||||||
7 |
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
|||||||
外部距离 |
8 |
距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50m。 |
||||||
9 |
距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100m。 |
|||||||
10 |
距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m。 |
|||||||
11 |
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同侧的≥50M,相对的应≥80m。 |
|||||||
12 |
烟花爆竹零售店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
|||||||
消防 |
13 |
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大于100㎡的应有两处及以上安全出口。 |
||||||
14 |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
|||||||
其他 |
15 |
|||||||
初审人员签名 |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附件5
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变更
单位名称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填写日期 |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印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
网址、邮箱 |
|||||||
主要负责人 |
培训证号 |
联系电话 |
||||||
注册地址 |
经营面积 |
㎡ |
||||||
经营方式 |
□专店经营□专柜经营 |
|||||||
经济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登记日期 |
|||||||
固定资产 |
元 |
从业人员 |
人 |
|||||
申请经营 范围 |
个人燃放类烟花、个人燃放类爆竹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特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
乡(镇、 街道) 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
|||||||
承办 科室 核查 意见 |
审核人员(签字): 年月日 |
|||||||
发证 机关 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
许可证载明内容 |
单位名称 |
|||
经营场所地址 |
主要负责人 |
|||
许可范围 |
个人燃放类C、D级 烟 花 、爆 竹 ( 制 成 品 ) |
|||
许可类型 |
长期零售 |
经营方式 |
||
经营面积 |
限制存放量 |
≤ kg(箱) |
||
证书编号 |
||||
证书有效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发证日期 |
2022年 月 日 |
附件6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条件现场审查表
单位名称:
审查时间:20年月日
项目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
现场情况 |
结论 |
4.1选址 |
4.1.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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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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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设置在桥下及涵洞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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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允许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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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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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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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外部距离 |
4.2.1距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最小距离为:80kg-50m,100kg-60m,200kg-65m,300kg-7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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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距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距离1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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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最小距离50m。(采用临时建筑物,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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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面积 |
5.1.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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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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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平面布置——一般要求 |
6.1.1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a)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b)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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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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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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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平面布置——内部平面布置 |
6.2.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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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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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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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a)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b)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7m。 c)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d)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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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建筑结构 |
7.1.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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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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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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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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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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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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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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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消防 |
8.1.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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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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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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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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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电气 |
8.2.1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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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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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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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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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营行为 |
9.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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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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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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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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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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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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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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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管理 |
10.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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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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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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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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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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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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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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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审查人员签字 |
姓名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专家审查意见 |
专家签字: 20年 月 日 |
附件7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
说明及安全承诺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
本人(身份证号:),所选经营场所位置在,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
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
取得经营资格后本人承诺:
一、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并符合各项条件。
二、同一地区(地段)布点未明确的,按照序号在先或拍卖经营权谁先得谁优先设点的原则。
如达不到烟花爆竹零售店基本安全条件,自愿放弃经营资格。
三、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2、不经营非法产品、不超量储存和私设仓库、不降低安全条件;3、服从政府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自觉消除隐患。
四、本人确保该经营场所楼上在经营期间无人居住。
承诺人(签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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