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备案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6日
宁国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国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市人民政府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即一级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市政府或出资人履职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
备案事项是指向市国资委、出资人履职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请示事项范围:
(一)需向市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包括:
1.设立控股以上国有企业(一级企业);
2.出资企业的增资、减资、重组、改制、清算、破产;
3.转让出资企业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致使市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控制权的;
4.出资企业拟控股或实际控制、参股非市属国有企业;战略重组非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市外(基金投资除外)或境外企业;
5.市政府、市国资委、出资人履职机构认为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重大经济行为。
以上重大事项由出资人履职机构或市国资委请示市政府。
(二)需向市国资委、出资人履职机构请示的重大事项包括:
1.出资企业聘任非由出资人推荐的外部董事;
2.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
3.出资企业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以及年度投融资计划;
4.出资企业主营业务的确立和变更;
5.出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
6.出资企业发行债券、修改章程;
7.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以上各级公司为其他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除外);
8.与关联方的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9.出资企业在不失去控制地位或控制权的部分股权转让;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和增资事项;
10.出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由出资人履职机构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11.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以上子公司购买高风险非保本类理财产品,或非战略投资需要购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12.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以上各级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持有本企业股权及持有所控股、参股公司股权;
13.出资企业控股以上子公司中3级及以下子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展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投资、股权置换(纯基金投资除外);
14.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及市国资委、出资人认为需要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出资企业以上事项中涉及产权转让事项除向出资人履职机构请示外,必须同时向国资委请示,其他事项向出资人履职机构请示;各级子公司涉及以上事项的向其母公司(集团公司)请示。
以上除需直接向国资委请示的事项外,其余事项获批准后由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为出资人的无需备案。
第五条市属企业的备案事项还包括以下范围:
1.出资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2.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3.出资企业内部资源整合、重组、分立、解散、改制,各级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修改章程以及市属国企(母公司、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担保事项;
4.企业控股以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中高层管理人员变更;
5.市属国企转让各级子公司股权,设立3级以上子企业(含3级),3级以上(不含3级)子公司开展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投资、股权置换;
6.市属国企发生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群众(职工)集体上访等;
7.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8.向各级子企业委派产权代表,派出董事、监事;
9.聘任企业法律顾问,聘请开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市属国企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
11.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以上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其中涉及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事项报出资人履职机构备案,各级子公司涉及事项报其出资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备案,第4、5、6、7、8项必须同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请示备案程序
第六条市属国企的重大事项由市属国企母公司(集团公司)统一履行请示备案责任;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由该企业向其控股股东请示备案,并由其控股股东按制度规定逐级向上请示、备案。
第七条重大事项的请示、备案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一事一报。上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二)请示报告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对请示事项或重大决策,市属国企应当履行法律审查、市场调研、集体研究等相关程序。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履行备案程序,其中第五条第6项中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群众(职工)集体上访事项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其他事项须于24小时内报告。
市国资委、各出资人履职机构应就国企备案事项进行专项登记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市属国企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擅自决策的;
(二)故意漏报、瞒报或是提供虚假材料虚报重大事项的;
(三)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损的;
(四)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复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国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宁国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等相关文件中有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应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出资企业控股以上实体化运营的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请示备案参照本制度开展。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