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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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宁国市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29 发布日期: 2022-12-29
宁国市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22-12-29 11:44 来源: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我市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建设资金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建设资金是指我市纳入省级建设计划的全部资金,包括上级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资金。

第二章资金筹集、使用、拨付

第四条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建设资金具体包括:

(一)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市等上级交通运输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地方配套资金,包括市本级财配套资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资金。

第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建设资金使用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原则,专项核算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建设工程资金收支。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将本年度上级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根据预算批复,及时通过预算一体化平台下达资金计划;交通部门负责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资金缴入财政非税账户,按工程进度申报非税使用计划。

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建设中的建安费补助标准:省级补助标准20万元/公里,市本级财政按政府确定预算标准执行。对工程审计决算超过补助标准的,超支金额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

第八条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工程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第三方检测费,纳入市财政统一承担。与工程相关的清单编制费、审计费等其他费、以及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费用,均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自筹支付。

第九条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当年实施的计划,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政府采购,实行招投标。招标工作完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签订施工合同,依据施工合同按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实行计量支付。严格控制建设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增加建设里程及附属,确实需要变更的,按照《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办【20217号文件)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资金拨付程序。为强化项目实施中的资金管理,资金拨付采用资金直达模式,具体为在支付工程款时,由各项目施工单位填报用款申请表,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比例填报支付工程款金额,经项目驻地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支付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送交通主管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复核并报请领导审批同意,由交通运输局直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财政下达的资金计划拨付至中标实施单位。工程款支付比例为:进度款按计量工程价款70%支付;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80%;工程决算经审计后支付审计价97%,预留审计价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后1年,到期无质量缺陷给予付清。用款申请计量支付应附《发票》、《宣城市外的公司完税证明》、《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中期计量支付表》、工程交竣工验收后支付需附《工程交竣工验收资料》、审计后支付需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工程建设资金应全额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包括路面、防护工程、设计、监理、第三方检测,不得用于规定外的其他建设,不得提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和超范围使用专项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工程省级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待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合格后省级予以拨付。在落实本级政府投入的的基础上,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资金外,由市级财政根据当年建设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

(二)未经政府采购的;

(三)擅自更改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及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务应加强对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程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我市农村公路其他建设工程资金支付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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