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中科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违法事实: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生态环境治理改造工程-高速出口提升工程(项目编号:NGS-GC-GK-2022085)2022
年9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宁国印象河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汇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控制价11002351.3元。10月11日开标,共有166家投标单位,10月2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单位为安徽翊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9163308.28元。你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资格业绩,“五大连池风景区二池面源污染治理工程(二标段)”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系伪造变造。
主要证据:
证据一:宁国市河沥溪生态环境治理改造工程-高速出口提升工程招标公告
证据二:中科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业绩“五大连池风景区二池面源污染治理工程(二标段)”(项目编号:CBL-20161223-30793017号)中标通知书及竣工验收报告
证据三:五大连池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管理指挥部回复函
证据四:授权委托人调查笔录
证据五:中科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函
证据六: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生态环境治理改造工程-高速出口提升工程综合实力评审汇总表
本机关已于12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单位。2023年1月3日,你单位提出陈述,表示对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单位处中标项目合同金额(9163308.28元)千分之七的罚款64143.16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宁国市政府非税收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国市支行(10104)
账号:***********
用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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