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1679/202301-00001 | 组配分类: | 行政审批目录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宁国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2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1-12 | 发布日期: | 2023-01-12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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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相关报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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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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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市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6.《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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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相关报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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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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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市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5.《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7.《安徽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水规计﹝2011﹞24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9.《安徽省水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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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相关报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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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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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市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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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相关报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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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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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市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6.《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7.《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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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相关报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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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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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皖政〔2017〕49号)
6.《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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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相关报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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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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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相关报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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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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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相关报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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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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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水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4.《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水政〔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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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相关报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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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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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市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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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相关报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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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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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市水利局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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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相关报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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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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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市水利局 |
1.《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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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相关报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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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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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市水利局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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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相关报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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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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