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水利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水利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目录和流程图> 行政确认目录和流程图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1679/202301-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宁国市水利局行政确认事项目录(2022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12 发布日期: 2023-01-12
宁国市水利局行政确认事项目录(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3-01-12 17:02 来源:宁国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行政确认 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管〔2008〕214号)第六条第二款“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治理而未组织代治理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在代治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代治理过程中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