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1679/202301-00014 | 组配分类: | 其他权力目录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宁国市水利局其他权力事项目录(2022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1-12 | 发布日期: | 2023-01-12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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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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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水利局 |
1.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第二十条第三款“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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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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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治理而未组织代治理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在代治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代治理过程中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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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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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 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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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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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治理而未组织代治理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在代治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代治理过程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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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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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 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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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治理而未组织代治理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在代治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代治理过程中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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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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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 | 水利局 |
1.省政府令238号《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2.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
3.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皖水农函〔2013〕1748号)
4.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皖发改设计〔2014〕223号)
5.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农经规〔 2018 〕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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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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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治理而未组织代治理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在代治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代治理过程中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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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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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审 | 水利局 | 《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皖水农〔2008〕156号)第七条:市水利(水务)局按管辖权限对本市境内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市病险小型水库安全评估的技术指导和资料复核。二、负责本市病险小(一)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负责或委托有关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进行小(二)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并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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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治理而未组织代治理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在代治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代治理过程中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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