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其他权力 |
受理教师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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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教师提出的申诉。 2.调查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2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做好相关审查记录。 3.处理责任:将调查情况报局办会议讨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结果对教师申诉做出处理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62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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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
1.受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制定上报,教育局受理备案材料;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教育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不通过的,通知学校重新上报; 3.办结:审查通过存档备案,送达决定 4。事后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查不严的; 2.接受家长宴请、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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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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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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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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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
1.受理: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上报,教育局受理备案材料;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教育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不通过的,通知学校重新上报; 3.办结:审查通过存档备案,送达决定 4。事后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备案报送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备案报送予以接受的;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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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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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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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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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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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和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认定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认定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评审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择优认定。 4、认定责任:按照方案程序进行最终认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存在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认定条件等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