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
救助内容:
1、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和饮用水;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4、将突发急病人员、疑似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5、为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户籍地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6、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救助期限: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者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长救助期限,并报主管的民政部门备案:
1、等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领的;
2、正在接受治疗的;
3、等待安置的。
救助标准: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制定。救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