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中辉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在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文化街区EPC项目(项目编号:NGS-GC-GK-2022099)投标文件中盗取其他公司的设计方案,进入评标评审阶段,严重侵犯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公平公正的合法权益。你单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情形。
主要证据:以上事实有本项目评标情况说明、两家联合体投标文件、涉案优盘、授权委托人调查笔录、两家联合体回复函、中辉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函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处中标项目金额(3404388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1702194元。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宁国市政府非税收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国市支行(10104)
账号:***********
用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抄送:宁国印象河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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