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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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211-0007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保险+一揽子金融产品”行动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08 发布日期: 2022-11-08
有效性: 有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保险+一揽子金融产品”行动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8 11:44 来源: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市银保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安徽省农业保险+一揽子金融产品行动计划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20221016

安徽省农业保险+一揽子金融产品

行动计划试点方案

经过10多年的试点探索和推广普及,我省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矛盾,已经由过去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需求与农业保险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转化为日益增长的三农风险保障和金融服务需求与农村金融供给不充分的矛盾。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联系三农紧、了解需求快、服务网点多、农户信任支持等优势,带动破解农村金融资源重复布局、管理条线分割、服务各自为战的局面,协同赋能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安徽省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和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原则,依托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路径,试点实施农业保险+一揽子金融产品行动计划,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和组织体系,深化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联动,形成政银保担基紧密合作、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本链政策链多链协同的农村金融服务新机制,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投入三农领域,更好服务一产两强一增行动。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1.试点范围。首批选择部分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选点县和产粮大县开展试点,暂定为:庐江、濉溪、蒙城、埇桥、固镇、颍东、凤台、天长、金寨、当涂、南陵、泾县、枞阳、东至、岳西、望江、歙县等17个县市区(以下统称试点县)。各市可结合实际,视情增加试点县或自行比照开展试点。

2.主要内容。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粘合剂作用,集聚保险、信贷、担保、期货、基金等金融资源,采取“1+3+N”模式,即:农业保险+1个村级保险(金融)服务窗口、1名协保员、1套金融业务信息系统+一揽子金融产品,变农村金融服务多头对接为单点对接,实现一门受理、一站服务、一网通办

(三)基本目标

2022年-2023年,试点县不低于本市所辖县市区的50%2024年-2025年,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力争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面推开。试点县农村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基本完善,金融产品更加丰富,涉农主体金融素养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供给基本满足农户需求,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担保、期货、基金等支持作用有效发挥;金融资本与三农产业、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深度耦合,服务乡村振兴能力显著增强。

二、实现路径

(一)实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提升行动

1.打造规范化农村金融服务载体。各地结合实际,对当地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现有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金融服务站(室)等进行整合,在村级党群服务中心统一设立乡村振兴保险(金融)服务窗口,实现一门受理。相关金融机构应调剂或配备必要的金融服务设施,制定业务办理流程,具体由各试点县统一确定。(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保险等金融机构配合)

2.选聘专业化农村金融服务队伍。各地结合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等现状,采取乡镇政府与承保机构择优聘任、驻点村(居)委会使用管理,相关金融机构协议付费模式,通过新聘或者转任方式进一步优化协保员队伍,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效,待遇由协保员报酬+金融服务绩效构成,在聚焦农业保险主责主业基础上,延伸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涉农金融业务办理,实现一站服务(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保险等金融机构配合)承保机构计提的工作费用应向乡村倾斜,其中村级协保工作费用占比可提高至90%以上,按规定用于支付协保员报酬等,具体比例由各市统一确定。(市财政局牵头,保险机构配合)

3.对接标准化农村金融信息平台。依托保险机构APP系统开发农业保险+”模块,在收集农业保险业务信息的同时,由农户自愿授权将相关信息共享至银行、担保、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用于办理相关业务。鼓励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省农村金融服务平台(裕农通)、党建引领信用村信息平台、党建引领·码上办等对接,实现一网通办(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保险等金融机构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4.拓展多样化农村金融服务事项。依托乡村振兴保险(金融)服务窗口,在协助办理保险、信贷、担保等金融业务的同时,可协助办理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查询、小额现金存取款、金融政策宣传咨询等业务,实现农村基本金融服务不出村(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财政局牵头,保险等金融机构配合)

(二)实施农业保险+担保+信贷融资行动

1.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利用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成果,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开发党建引领+农业保险+涉农信贷金融产品,通过农业保险数据评级、保单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增信方式,支持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300万元额度的信用贷款。开发农业生产设备、活体资产等保单质押信贷产品,拓展涉农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相关银行、保险机构配合)开展险贷直通车活动,实行智能授信、免抵押物、快速申贷、随借随还、按日计息,首期活动内,年化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加点不超过60个基点。(省农业农村厅、相关银行机构)

2.加大融资担保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在风险共担前提下,运用农业保险+担保+信贷模式,实施农业产业链生态担保;拓展见保即贷”“见担即贷”“见贷即担政银保担批量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时,在准入门槛、审批时效、担保费率、风险容忍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省农担公司对种粮主体10300万元的生产经营贷款担保费率,由0.8%降至0.5%(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市、县部门牵头,省担保集团、省农担公司配合)

3.加大财政政策引导。对符合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省财政厅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配合)统筹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首次贷款,按照原则上不超过50%的部分予以贴息。(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配合)支持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等群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在LPR减去150个基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省财政厅牵头,省人社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

4.加大金融政策激励。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2%提供激励资金。用足用 好再 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对符合政策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申请,及时受理、发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投放规模较大、增速较高、首贷户增长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银行间市场准入、创新试点、评价评级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管理。(安徽银保监局)

(三)实施农业保险+基金增效行动

1.拓宽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鼓励保险资金市场化参与省新兴产业母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绿色食品等农业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与各地开展资金运用对接,扩大对我省新兴产业项目财务性投资规模。(安徽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相关市、县部门配合)

2.遴选保险资金投资项目。省、市相关部门积极向保险机构推荐优质投资项目,将引进保险资金纳入各级双招双引范围,多渠道遴选推荐符合投资条件的重点农业项目,引导保险资金依法合规为我省绿色食品产业等提供中长期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链融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相关市、县部门配合)

(四)实施农业保险+期货保价行动

1.稳定扩大大宗农产品收入保险。强化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避险功能,发挥保险+期货作用,在产粮大县全面落实玉米种植收入保险政策,保额不低于700/亩,财政按规定给予最高70%的定额保费补贴。在主要产区探索开展大豆、生猪、鸡蛋目标价格保险试点,保障对象原则上分别为单季大豆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5000只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规定对纳入省级支持范围的给予最高50%保费补贴。依规支持保险+期货县域覆盖项目试点。(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配合)

2.支持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收入保险。支持期货机构与保险机构创新风险管理产品和服务,通过采集期货市场或现货市场渠道农产品价格,因地制宜开发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创新险种,运用期货工具对冲农产品市场风险,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省财政按特色农产品保险现行政策予以奖补,符合条件的申报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引导保险机构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商业性收入保险,满足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相关市、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安徽证监局、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五)实施农业保险+绿色农业拓展行动

1.探索绿色农产品保险。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品牌溯源、环境污染、耕地地力指数、天气指数等绿色保险,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两品一标农产品保险,为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生态农业提供全方位风险保障。鼓励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范联动机制试点,推动农业生产方式持续向绿色化方向转型。(相关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气象局、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2.加大绿色农产品保险扶持。鼓励各地优先将符合地区环保目标以及种植、养殖产业政策的绿色保险,纳入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范围,对具备两品一标等绿色农产品资格认证的投保人,优先提供保险服务,并在保费补贴上给予适当倾斜,省财政按规定以奖代补。(相关市、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六)实施农业保险+林长制改革对接行动

1.创新林业保险产品。支持各地自主开展油茶、山核桃、毛竹、香榧、黄精、特色经果林、苗木花卉等特色林产品保险,鼓励开展碳汇价值、碳汇指数、绿色林产品溯源、林木优质种质资源、林木育种、古树名木等创新保险,推动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附加险的林业保险产品体系,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商业性林业保险市场的开拓。(相关市、县林业局、财政局牵头,省林业局、省财政厅配合)

2.延伸林业保险服务。探索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保险,加大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探索开展国有林场一揽子综合保险,将国有林场场房、仓库、林业机具等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险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投保防贫保综合保险,各地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鼓励各地开展护林员意外伤害险。(相关市、县林业局牵头,省林业局、保险机构配合)

3.拓展林业金融功能。强化林业融资支持,对从事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生产贷款,按国家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将林业产业纳入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和绿色食品产业基金扶持范围。(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元集团、省林业局)扩大林权抵押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长周期、低利率、宽期限的林木产业信贷产品。(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林业局牵头,金融机构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突出党建引领,统筹组织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一揽子金融产品行动计划试点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纳入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统筹研究,协调推进。积极利用各地整合农村金融资源优势,出台务实管用的政策举措,实现保险政策工具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机结合。

(二)加强协同配合,实现上下联动。各级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大工作统筹和推进力度。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负责政策需求集成、制度设计和相关资金保障等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县,优先推荐申报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范围。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负责研究政策举措、参与制度设计、落实推进试点以及实施情况反馈等工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参与政策研究、制度设计、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经营条件管理。各金融机构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管,负责协保员业务培训。各试点县及其乡(镇)、村(居委会)履行属地责任,协同组织并发挥协助服务作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优化金融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金融专职人员和协保员作用,加强金融政策解读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广大农户的金融素养。认真总结金融支农惠农典型模式、成功案例、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积极运用微视频、自媒体、乡村大喇叭、政策明白纸、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进行宣传,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受益面。

(四)加强督导评估,持续跟踪问效。省财政厅会同省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等单位,及时跟踪试点情况,定期开展调度通报,适时开展督导评估和研究扩大试点范围。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任务指标年度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反馈相关任务落实的数据和信息。试点地区要精心组织、务实引导,可将此项试点工作纳入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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